深赤湾A: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3年3月)2013-03-11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
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或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
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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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保持一致。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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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第八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
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且披露时间应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保持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
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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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
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
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
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财务部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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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定期信
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及其授权的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知悉公司重大信息时,应当立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
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负责将应披露信息按规范化要求形成
披露文件,公司内部董事审核,董事会秘书将经内部董事审核的披露文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公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签发。公司应当在编制完成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后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通过主
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件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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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媒体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
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
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
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
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
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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