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独立董事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2014-03-29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 中开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
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
监管。中开财务有限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符
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
2. 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互利互
惠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该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
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
的融资渠道,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
4.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
的规定。
5.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方应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李悟洲 郝珠江 张建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