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赤湾A: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5-07-14
证券代码:000022/200022 证券简称:深赤湾 A/深赤湾 B 公告编号:2015-056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 201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44,763,73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2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A 股 QFII、RQFII 扣
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 2.916 元;A 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即先按
每 10 股派现金 3.078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
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实际每 10 股派现
金 2.916 元,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现金 3.078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
缴税款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8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B 股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
利所得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 股股息折算汇率按本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 年 6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
间价(1 港币=0.7895 人民币)计算。未来代扣 B 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
款按照前述 1 港币=0.7895 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1.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除息日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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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除息日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B 股股
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7 月 24 日。
三、 分红派息对象
1. 截止 2015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 A 股股东。
2. 截止 2015 年 7 月 2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7 月 21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四、 分红派息方法
1. A 股股息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 B 股:
1)B 股股息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若 B 股股东在 2015 年 7 月 24 日办理了“深赤湾 B”股份转托管,其
所得的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 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04 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935 码来仓储(深圳)有限公司
3 00*****260 郑少平
4. B 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 其他事项说明
A 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
明,请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
相关资料,以便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六、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联系人:陈丹、胡静競
咨询电话:(0755)2669 4222
传真电话:(0755)2668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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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备查文件: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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