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2/200022 证券简称:深赤湾 A/深赤湾 B 公告编号:2015-097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2:50-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赤湾石油大厦 8 楼第一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郑少平董事长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7. 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494,050,739 股,占本次 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 权代表)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3,880,362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 1 股份总数的 76.6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8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377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2. 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371,115,3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9.83%。 3.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2,935,36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68.34%。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潘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494,050,739 493,882,762 99.96600% 167,977 0.03400% 0 0.00000% 其中:A 股股 371,115,378 370,947,401 99.95474% 167,977 0.04526% 0 0.00000% 东 B 股股东 122,935,361 122,935,361 100.00000% 0 0.00000% 0 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 小股东所持有 小股东所持有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中小股东 19,943,577 19,513,149 97.84177% 430,428 2.15823% 0 0.00000% 其中:A 股股东 237,378 69,401 29.23649% 167,977 70.76351% 0 0.00000% B 股股东 19,706,199 19,443,748 98.66818% 262,451 1.33182% 0 0.00000% 2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余世新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494,050,739 493,620,311 99.91288% 430,428 0.08712% 0 0.00000% 其中:A 股股东 371,115,378 370,947,401 99.95474% 167,977 0.04526% 0 0.00000% B 股股东 122,935,361 122,672,910 99.78651% 262,451 0.21349% 0 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建勇、孙奕、张继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