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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赤湾A: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2017-03-28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相
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 关于 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
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专项报
告》,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余额为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有效控制了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
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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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开展了全面有效的工作,公司内控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有效防范了风险,保证了公司
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实际情况。

三、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16 年度利
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预案情况如下:
    本公司 2016 年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之本年度母
公司净利润为 195,474,231.11 元,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634,765,399.86 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截止 2016 年母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 520,074,434.56 元,
已达注册资本的 80.66%,今年拟不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
    拟按 2016 年末总股本 644,763,730 股为基数,每十股派发现金股利 4.96 元(含
税),共计 319,802,810.08 元。
    经上述分配,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314,962,589.78 元。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意将《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
预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6
四、 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和 2017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经对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认真核查、研究,我们认为导致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与预计金额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2016 年,公司统
筹资金成本、借贷灵活性、债务期限等多种因素,多渠道筹集资金满足了日常经
营资金需求,因此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存、贷款金额少于预计金额。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交易公允、合理,且实际发生金额少于预计
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持续
稳健发展。
    我们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
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 2017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该等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理的。
    3.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五、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于 2017 年 5 月任期届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在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会的换届改选。公司股东招商局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前向董事会发来推荐
函,推荐时伟女士、吕胜洲先生、李玉彬先生、刘彬先生、潘科先生和张建国先
生共六人作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参加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提名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3/6
    1.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六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六、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
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袁宇辉先生、苏启云先生和李常青先生的个人履历,三位候选人具备
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况,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以及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合法。
    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七、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情况核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的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及个
人绩效表现,符合公司所在行业水平和公司的发展现状,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发
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八、 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
    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4/6
31 日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风险
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中开财
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2. 在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存、借款金融服务,交易额控制
在董事会审批额度内。
    3.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九、 关于向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关于向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同意将《关于向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向中开
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
会议文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该等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是必要的,交易是适宜合理的。
    3.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十、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我们已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收到公司《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经审阅会议文件,我们作为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定于 2017 年 3 月 24


                                     5/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聘请公
司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议文
件,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
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查阅了《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风险评估报告》,了解了
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发生的存
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我们认为:
   1. 中开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
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
   2. 未发现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开财
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3. 公司在中开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
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且不高于同
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2016 年度公司未在中开财务有限公司
借款。公司与中开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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