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独立董事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4-01-0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通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七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变更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原聘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并设立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中瑞岳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其员工及业务将转移到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的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
根据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的了解,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够为公司提供相
应的服务。为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
性,我们同意公司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对《关于深圳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放弃深圳东风汽车有限
公司7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75%
股权是其内部股权结构调整,收购完成后仅变更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
司的股东,不影响我方的持股比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构
成影响,也不影响本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长远合作。
该项交易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汽
车工贸公司放弃对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75%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
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刘鸿玲 、 韦少辉、 纪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