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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04-0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我评价报告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3年
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报告
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
变化。
   我们认为,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

                                   1
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
展。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
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公司成立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公
司审计监督部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⑴公司本部
    ⑵房地产物业事业部
    ⑶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⑷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⑴资金管理,
    ⑵采购管理,
   ⑶物业出租管理
   ⑷汽车销售管理
   ⑸汽车维修管理
   ⑹固定资产管理
       ⑺股权投资管理
       ⑻筹资管理
       ⑼全面预算
       ⑽成本费用管理
       ⑾合同管理
       ⑿财务报告
       ⒀人力资源
    ⒁关联交易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2
    ⑴投资管理风险
    ⑵市场环境风险
    ⑶并购重组风险
    ⑷政策风险
    ⑸投资决策风险
    ⑹物业管理风险
    ⑺法律纠纷诉讼风险
    ⑻合同管理风险
    ⑼资金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来组织和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①、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管理层舞弊导致财务结果出现重大错报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
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并引起诉讼;

    B、控制环境无效;

    C、发现并报告管理层的重大内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D、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重大损失;


                                     3
          E、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有效控制;

          F、其他对报表使用者的正确判断造成严重误导,导致公司重大赔偿情况的
   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
   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②、定量标准

   具体分类如下:
项目/重要程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度
                                    利润总额的 5%﹤错报金
                                    额≤利润总额的 10%,且
                错报金额≤利润总    错报的绝对金额>100 万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潜在
                额的 5%,或错报的   元;或 100 万元<错报的   的 10%,且错报的绝
    错报
                绝对金额≤100 万元 绝对金额≤200 万元,且     对金额>200 万元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

    (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①、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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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重大决策违反公司规定程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B、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D、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E、内控评价结果中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F、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
    B、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较严重;
    C、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D、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②、定量标准

    具体分类如下:
      缺陷认定登记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
一般缺陷
                           或绝对金额≤10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损失金额
重要缺陷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5%,或 100 万
                           元<绝对金额≤500 万元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5%,
重大缺陷
                           且绝对金额>500 万元。


( 三)、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认定标准,结合目前监督的情况,本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在财
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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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 事 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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