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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04-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章程》第158、159条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修订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的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的要求等事宜。
    (三)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1
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
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修订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的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的要求等事宜。
    (三)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2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
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
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修订前: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
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3
    (2) 若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
          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允许的其他方式。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
提出并实施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
不少于 1 股。
                                     4
    修订后: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 若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
          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
方式。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5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中的比
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
提出并实施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
不少于 1 股。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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