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24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14-03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0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航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145,870,560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 66.22%。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A 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145,870,560 股,占公司 A 股
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5.24%。
3、B 股东出席情况:
B 股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
股份数的 0%。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天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5,870,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145,870,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 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0%。
4.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凌敏律师、
胡银亮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