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201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0-17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14-059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1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4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4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航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 出 席本 次 股东大 会 的 股 东及 股东 代 理 人 共 6 名, 代 表 股份
145,968,5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264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数 145,870,66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6.220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数 97,89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45,896,76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5.2504%;B 股股东
(授权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71,794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0.27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 意 的 股 数 145,947,5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9.9856%。其中 A 股 145,875,76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56%;B 股 71,794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的股数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4%。其中
A 股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4%;B 股 0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 A 股 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994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27%;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朱伟律师、
凌敏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