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原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特力(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特力水贝珠宝大厦项 目建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实现业务转型和升级,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能够促进公司发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因 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公司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独立董事(签名): 韦少辉 刘鸿玲 纪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