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查,并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 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韦少辉 刘鸿玲 纪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