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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总经理工作细则(2014年12月)2014-12-23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14 年 12 月 1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经理层的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
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    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
案;
       (四)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五)    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九)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中层以下的人员;
    (十二) 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以及员工的培
训与再教育;
    (十三) 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限额内,批准经济合同、投资项
目、财务开支、资金划拨、贷款和贷款担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其它各项资金支付款项;
    (十四) 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或协
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五) 按照公司《分级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权限;
    (十六)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正确处理股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应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
越权行使职权;
    (三)制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等涉及
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贯彻和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
务和各项经营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
和经营指标的完成;
    (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认真搞好
经营环境保护工作;
       (七)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做好公司的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   总经理违反以下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经营范
围;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公款私
存;
       (八)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
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储存;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或名义
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应负法律责
任。
       第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的专业意
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
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
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
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业
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高管的义务
       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
重大经营管理事宜,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研究,集体
决策的会议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
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
    第十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
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
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其他副总经理提议,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需要决策应对时。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固定列席人员为: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认为必
要时,可召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听取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由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的出席成员出
席或委托出席。
    根据需要,总经理可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需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或董事长同意的事项,在会议审议前,由总经理与董事长沟通商议,
或请董事长参加会议,其《会议纪要》报董事长审阅。
    第十四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如遇重大表决事
项,可以事先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成员
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表
决的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会议具体组织和协调,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起草和发
布等工作。行政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 1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并通过内
部行政办文系统分发会议材料。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充分阅知会议的各
项议题及表决事项。
    第十六条     每项议题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做主题中心发言(如
有),分管领导补充阐明议题的主要内容和主导意见。会议的主持人
应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的积极性,使各位参会人员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
表达意见,与会人员也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参会成员充分
表达意见并充分听取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民
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决策。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一般事项若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总经理为
主征求分管负责人的意见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出现不一致时,可由总
经理决定暂缓决策。
    第十九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决策事项有保留或者反对意
见,应明确表示。会议记录人员对于参会人员所提出保留或者反对意
见应予以详细记载,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需上报董事会决定或者董事
长同意的事项: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和风险控制
等方案;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公司调整经营范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四)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由董事会任免的中层管理
人员;
    (七)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的除外)的聘任或者解
聘,以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的推荐;
    (八)公司的重大薪酬、考核激励和奖惩方案;
    (九)重大投资项目和产权变动项目;
    (十)公司借款总额计划和单笔借款、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十一)其他应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或者董事长同意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
案保存。会议决定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人员书面审阅,
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必
须服从,并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不得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凡本次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向下次办公
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有关纪要、决议、决定,并将
执行结果或执行当中遇到难以执行下去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总
经理汇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行政管理方面决
议的督办工作;企业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中企业管理、产权变
动等方面决议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就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
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对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
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等;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股份增发或配售、股份回购、债
券发行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投资项目及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发展及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
       (九)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给经营班子的各项
经营指标为考核依据,根据经营业绩及其他考核指标,对总经理的工
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责任合
同》和公司的其他奖惩办法执行,并不断完善激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
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总经理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或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情节严重的,应
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