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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15-03-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集团”、“公司”或“发
行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7,700 万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8.40 元/
股,募集资金 64,680 万元(含发行费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73 号”文核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
或“华西证券”)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现将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情况
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8.4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
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 年 4 月 22 日),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 8.40 元/股是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
日(2015 年 3 月 9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3.49 元/股)的 62.27%。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7,700 万股,符合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和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3 号”文关于本次发行不超过为 7,7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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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的规定。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集团”)
和深圳远致富海珠宝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宝产业基金”)。
本次发行对象及数目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包括
发行费用)为不超过 64,680 万元,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4,6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63,352 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上限,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人相
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发行人 2014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201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股票
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4 年 11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申请;
2015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 号)核准本次发行。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的确定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特发集团和珠宝产业基金,发行的价格为 8.40 元/
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 年 4
月 22 日),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数量为 7,7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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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缴款和验资

    2015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特发集团和珠宝产业基金分别发出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特发集
团和珠宝产业基金按规定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 15:00 前将认购款划转至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特发集团和珠宝产业基金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 15:00 前已
将认购款足额划付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指定账户。2015 年 3 月 11 日,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出具瑞华验字[2015]48330002
号《验证报告》。根据验证报告,募集资金总额 64,680 万元已足额汇入华西证券
为特力集团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

    2015 年 3 月 11 日,主承销商在扣除剩余保荐费 100 万元和全部承销费 1,030
万元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特力集团共计应向华西证券支付保荐费
200 万元,已支付 100 万元。根据双方签署的保荐协议,剩余保荐费 100 万元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中扣除。

    2015 年 3 月 12 日,瑞华所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5]48330003 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4,680
万元,扣除 1,328 万元发行费用(其中:保荐费 200 万元、承销费 1,030 万元;
律师费 55 万元;验资费 10 万元;信息披露费 25 万元;新股初始登记费 8 万元)
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3,352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
计 7,700 万元,超额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55,652 万元。

    根据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核查,保荐人认
为本次发行的定价、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特发集团和珠宝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第
三方募集的情况。珠宝产业基金已于 2014 年 5 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特发集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范畴,不需要进行备案。

    五、保荐人对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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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相关授
权和核准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和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发行对象的确定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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