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1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审议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公司2014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
度,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截止2014年12月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8,640万元, 未发现公司为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供担保。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对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均签订有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均得到有效执行;上述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对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同意 2015 年度拟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金额为
55 万元;继续聘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聘期为一年,年度内控报告审计报酬金额为 24 万元。
四、对公司 2014 年度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决定,公司 2014 年度
利润拟不分配,不转增,公司未分配的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符合公司现行管理的要求和
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刘鸿玲 韦少辉 纪辉彬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