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 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 时会议的相关材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114,162,038.69 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在发行预案 中已披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作出的安排,置 换金额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114,162,038.69 元。 独立董事: 刘鸿玲 韦少辉 纪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