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5-05
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 2015-027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3号)核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7,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64,6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28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3,352
万元。截止2015 年3 月12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33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子公司深圳市中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与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
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01017000052516282,截止2015年4月27日,专户余额为26,000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乙方特力水贝珠宝大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
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晨光、黄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和丁方。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乙、丙、丁四方如有违约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