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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5年12月)2015-12-3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2015年1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方案,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党群)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
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
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
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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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
准和指标、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长
效激励计划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党群)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涉及公司高管人员任免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依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专项考核,形
成专项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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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考评结果;
    (三)如有必要,绩效评价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委员会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不经现场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该决议须
由全体委员传阅,并须半数以上委员签署方可有效。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
意听取监事会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党群)部应当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人力资源(党群)部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情况,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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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会。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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