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5年12月)2015-12-3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
第二条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任命,对董
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领导战略
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
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准备,并负
责组织具体工作: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相关部门将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如必要,还需编制详细的可行性
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
书处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战略委员会开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处根据规定编制议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议案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含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最少由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的,
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至少经三名委员通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
决,可以采取通讯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记录、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