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12月)2015-12-3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草案)
(本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
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
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
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
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
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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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
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
第八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0025”;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
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当以相应的
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
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
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
依此类推;
(四)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
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
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六)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不包含累
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九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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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
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一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
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
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
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
应当使用持有本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
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
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
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其他议案
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
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
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
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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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
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
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
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种方式的投票数
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
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
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会决议形
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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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
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
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最
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并按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
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
内的网络投票结果。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查询投票
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
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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