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015-12-3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
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内部审
计制度,是企业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和制度化的要求。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企业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经营管
理和实现经营目标,以保障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有关规定,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本单位及
控股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改进管理建议,持续提高
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的一种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力集团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计监督部。审
计监督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并负责
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将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规定,使内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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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审计、会
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其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审计、会
计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工
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
评和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提高政策和
业务水平,确保内审工作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
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决策与执行;与被审计单位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单位
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没有违法失
职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三)开展对控股公司或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
债、损益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四)开展对控股公司或部门的预算执行,经营绩效等相关经济
活动审计;
(五)根据有关法规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并督促控股公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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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开展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
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内控程序的有效性,出具自
评报告;
(八)开展风险管理评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
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识评估、防范与应对能力;
(九)对控股公司或部门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
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一)接受集团董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及上级审计机
构委托的审计事项,其他日常及专项审计和鉴证工作;
(十二)随时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和发现
的问题。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的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预算、基建投资计
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以及签定的重大经济合同等,进行事前审计监
督;
(三)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费用发生、
经济责任、投资、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收支方面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合资、
合作项目投入的资金、财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集团参股公司的资产及运营情况定期进行实地调查、
了解。
(六)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的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
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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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要求办理
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五条 特力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和
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
料、合同、会议纪要以及审计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参与协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企业规章制度,
并监督落实;
(三)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核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帐薄、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相关的硬、软件
技术文档;
(五) 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由董
事长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
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必要
时报请集团领导批准,采取临时措施,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资料,经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严重违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
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对审计发生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审计部门反映真实情
况。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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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集团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
务,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项目,报请本
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
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指定项目主审,审计组成员不
得少于 2 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
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
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由集
团公司董事长签发。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
计的各项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 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 审计负责人及其成员名单;
3、 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实施阶段: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
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帐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审计抽样,
分析性复核和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 报告阶段:
1、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呈报董事长批准后,
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 被审计对象应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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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修改报告或维持原报告。
4、 内审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连同被审计对象反
馈的意见呈报董事长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③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④提出的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 后续审计阶段: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检查
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并将审计整改情况
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内部审计机构
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审计报告分送范围包括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以及
被审计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同时分送有关被审计责任人。经批
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集团公司内部的法律文书,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对其全权负责。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下达审计
整改意见书,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
案,并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上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项目,
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审计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应贯穿于
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在准备、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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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关。实行审计人员、项目主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业务
的分级复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重点是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
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
(二) 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必须做到:
(一)取证材料要全面、完整、真实,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
名或盖章;
(二)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种类,
制订合理的审计步骤,运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业务;
(三)按分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签署个人意见,并对该事项负
责;
(四)作出审计结论时必须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作为依
据,在行文上要谨慎恰当;
(五)要保存完整的项目审计档案。
第七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向董事长汇报工作,与集团公司
本部各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平等协助、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应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其
审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章 对所属企业的资料报送要求
第三十条 为了便于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掌握各个单位
的财务状况,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控股企业,应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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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季报送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报表;
(二)按季度时间报送会计报表(年报须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及其
财务分析等)。
(三)年度须报送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领导应重视审计工作,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
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内审机构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对工作中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故意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审计人员,可根
据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予以改正,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
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特力集团审计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发实施。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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