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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6-04-15  

						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 2016-02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 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经
营所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公司参股企业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
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租赁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为 530 万元。
    2015 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为 530 万元。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联董事丁辉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上年实际发生
                                         合同签订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占同类业务比
                                           或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例(%)

  向关联方提供 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
                                              530          530          4.93
  房屋及建筑物 服务有限公司
  出租
                            小计              530          530          4.93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29 日,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
区布心东昌路 42 号新永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豪贤,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汽
车展示、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技术咨询;汽车销售(不含小轿车);进口奔驰
汽车销售;北京奔驰汽车销售;二手车评估;二手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保险
代理;代理车辆上牌;精品的销售;smart(精灵)品牌汽车销售。(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财务状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为 31025.45 万元,净资产为 20785.02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87699.25 万元,净利润为 524.27 万元。
       本公司持有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5%股权,本公司董事、总经
理丁辉和副总经理冯宇兼任该公司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第 10.1.3 条第(三)款规定,与本公司之间形成关联法人关系。
    该企业依法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厂
房租赁给深圳市仁孚特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物业面积为 13,891.24 平米,
预计年租金 530 万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交易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

       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已将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认为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合理的,预计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独立意见:公司就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均签订有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均得到有效执行;上述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
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
该关联交易。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 2016 年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机构意见;
     4.日常关联交易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