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6-04-15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330004 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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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6]48330004 号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力股份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特力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
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特力股份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袁龙平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秦昌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