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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6-04-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集团”或
“公司”)的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
荐机构”)对特力集团《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特力集团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物业经营事业部、深圳市华
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实
业有限公司、重点项目部。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物业出租管理、
汽车销售管理、汽车维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筹资管理、全面
预算、成本费用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关联交易、项目工程。

    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投资管理风险、市场环境风险、并购重组风险、
政策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物业管理风险、法律纠纷诉讼风险、合同管理风险、
资金管理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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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来组织和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
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1)管理层舞弊导致财务结
果出现重大错报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并
引起诉讼;2)控制环境无效;3)发现并报告管理层的重大内控缺陷在经过合理
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4)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导致
公司重大损失;5)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有效控制;6)其他对报表
使用者的正确判断造成严重误导,导致公司重大赔偿情况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
的,认定为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
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
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具体分类如下:

项目/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错报            5%,或绝对金额≤   利润总额的 10%,且绝对   10%,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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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万元          金额>100 万元;或 100   200 万元
                                  万元<绝对金额≤200 万
                                  元,且错报金额>利润总
                                  额的 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分别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重大决策违反公司规定程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2)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
败;4)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5)内控评价结果中的重大缺陷
未得到整改;6)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重要缺陷:1)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较大损失;2)公司关键岗位业
务人员流失较严重;3)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4)公司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具体分类如下:

      缺陷认定登记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
一般缺陷
                           或绝对金额≤100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5%<损失金额
重要缺陷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5%,或 100 万
                           元<绝对金额≤500 万元
                           损失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5%,
重大缺陷
                           且绝对金额>500 万元。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认定标准,结合目前监督的情况,本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在财
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及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一般缺陷;公司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般缺陷,公司已对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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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进行了整改。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报告
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
变化。

    公司认为,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
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
展。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瑞华核字[2016]48330003 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特力集团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对特力集团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

    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制度及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类原始凭证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财务部、审计部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审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特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核字[2016]48330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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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特力集团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
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
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特力集团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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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于晨光                黄斌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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