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6年4月)2016-04-29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
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管理工作,董
事会全体成员对内幕信息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
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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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室、各控股子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
(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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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
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财务报告等信息;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事项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和《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
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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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人;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格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
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按要求将有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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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
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登记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
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但公司在披露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附件三格式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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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加强
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
员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
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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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内幕人员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炒
作公司股票,并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人员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
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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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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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部登记)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证券账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时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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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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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部登记)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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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姓名、身份证号为必填项,其他事项可由内幕信息事项负责人(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汇总登记,登记后及时报送至公司董秘处。
2.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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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证券简称:特力 A、特力 B
重大事项
事项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备注
注:1.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附件
一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填报重大事项的进展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23.填报重大事项的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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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乙方作为担任甲方职务或参
与甲方经营活动或从事甲方相关业务时,在甲方信息公开披露前,有机会知
悉甲方该等内幕信息,而成为甲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
的基础上,现就甲方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甲方及
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 乙方承诺不对第三方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
露信息后。
第三条 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内幕信息负有严格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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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或本单位)、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内幕信息,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甲方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
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
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签署《内幕信息保密
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
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内幕信息提前外泄,导致甲方在
二级市场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被监管部门要求立案侦查等情
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调查,对属于乙方违规范围内的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
生效。乙方若涉及多方可在空白处连续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协议双方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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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 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乙 方: (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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