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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信息披露工作制度(2016年4月)2016-04-29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拟修订稿,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增强公司信息保密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确保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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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公平、公正
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的知情者、下属企业、控股股东等,应严格
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
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的,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暂缓披露或免予披露的申请。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披露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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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
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
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审慎对
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凡
是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
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公告文稿置备于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或
公共传媒有关于公司的传闻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披露文件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司公告书,应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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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编制和
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额、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薪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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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度报告
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额、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度报告应
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度报告应
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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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
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
形式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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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
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
资金使用进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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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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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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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和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
书处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
责任分工:文字部分的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处及相关
部门负责编制,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财务部分的
内容由计划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主管会计、计财部
经理及财务总监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
告送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
见;
    (六)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事项审核并发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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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及披露工
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
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控股
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
件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长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临时报告的编制工
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
合披露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
须详细准确,并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四)在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该信息难以
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五)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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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
止的情况和原因。
    (六)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
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
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其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需披露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起草文稿,
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在
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具体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要求,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董事会负责实施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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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处职
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和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
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敦促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
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
整性和公平性。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是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
沟通的联络人。负有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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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责任;
    (五)董事会秘书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七)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董事
会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表董事会或公司向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
露的监事会决议或披露事项的相关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
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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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
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监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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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
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
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各部门及各控股公
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
产权代表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所提
供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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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或债务重组;
    (七)其他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相关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其披露标准按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制度
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司将进行记录,并作为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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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董事会秘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
六条所述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该事
项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九章 信息保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其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
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
息。涉及到未正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与
公司无关的人士(如记者等)出席。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管理
的要求,在信息未公开前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应注
明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
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若信息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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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保密,报送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在
报送财务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
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十六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及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
应向合作方声明,我方是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
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于我方董事会公告对外
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条款写
进协议中。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
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并在每一年度结束后整理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在日常工作中还需加强对公司重要文件资料的保管,确保万
无一失。
    第六十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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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十一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章   处罚


       第六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误
发生以下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
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处罚决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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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从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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