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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说明2016-04-29  

						关于修订《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
                                           度》的说明

              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                                      现修改为
1、原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      将原有第二章第二条条款移至第一章第二条条款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2、原第三条:                                            2、新增: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     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    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开披露信息。

3、原第八至十一条:                                      3、删除
    第八条    要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审慎对
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凡是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
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
说明。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公告文稿置备
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
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
或公共传媒有关于公司的传闻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4、原第十二条:                                          4、修改为: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期报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告等。
                                                         5、新增:
                                                              第四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
                                                              第十五条     有关公司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
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司公
告书,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编制和披露。
6、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7、新增: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该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额、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年度薪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
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
年度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
行;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
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额、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
度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若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年
                                                         度报告应记载事项进行修改,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8、新增: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9、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根据内容移至第八章第四十七条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本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四)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五)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或债务重组;
    (七)其他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相关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0、原第二十九条:                                       10、修订::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和人     序: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编制和审核责任分工:文字部分的信息披露内容由总经理和     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董事会秘书负责;财务部分的内容由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及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处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
主管会计负责。                                           部门。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责任分工:文字部分的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处及相关部门负责编
审阅;                                                   制,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财务部分的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       容由计划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主管会计、
告;                                                     计财部经理及财务总监负责审核;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事项审核并发表独立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意见;                                                   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及披露工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作。                                                   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
                                                       署书面意见;
                                                           (六)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中相关事项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报送及
                                                       披露工作。
11、原第三十条:                                       11、修订: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的编制、传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   递、审核、披露程序:
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发生时,
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三)在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该信息难以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
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披露工作,在规定时
    (四)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   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必须详细准确,
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 并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董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止的情况和原因。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应及
    (五)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   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在相关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
                                                       保密;如该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
                                                       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
                                                       披露。
                                                           (五)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
                                                       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
                                                       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六)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
                                                       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12、新增:
                                                           第三十六条 向证监会或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编制
                                                       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13、原第三十四条:                                     13、修订: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        董事会负责实施是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制度,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
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并负有直接责任;董事长
                                                        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
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
                                                        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


14、原第三十五条:
                                                        根据内容移至第一章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
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5、新增:
                                                               第四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处职责如
                                                        下: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
                                                        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和披露。

16、原第三十七条:                                      16、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的职权: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
    (一)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管理责任,董事
                                                        任,董事会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会成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资料,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表董事会或公司向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
                                                        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或公司向股东、媒体发布信息。

17、原第三十八条:                                      17、修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的职责:
    公司监事的职权: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
                                                        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或披露事项的相关关文件
露的监事会决议或披露事项的相关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规、中国证监会、证监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四)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
    (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七)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18、原第三十九条:                                       18、修订:
                                                                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营班子(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经营班子应当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以书面形式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对外投资、重大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出现的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以及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息,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准确、及时和完整;
                                                         总经理或分管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
    (二)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
                                                         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
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
                                                         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
责任;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
19、原第三十九条:                                        19、修订:
                                                                 第四十六条
       (三)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的职
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
                                                          责: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一)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
亏情况。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必须保证报告的真
                                                          权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各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所提供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部门及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
保密责任。
                                                          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必须保

                                                          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所提供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各部门及各控股、参股公司产权代表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


                                                          20、新增: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新增: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其披露标准按照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


22、原“第十章 处罚”章节内容:                           22、现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           第六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
经营班子在信息披露职责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披露追究      工作失误发生以下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
责任制度。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重大信息报告        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处
要详细记录。凡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      罚决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有疏漏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失的,或者受到有关监管机关的公开谴责批评等,除按规定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
追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任。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
    第四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
人的责任,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处罚决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
权利。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
                                                       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内容经上述增减修改后,所有的条数依次作技术上的重新排序,不再有内容上的其
它修改。本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