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5月)2016-05-2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
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
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以下简
称“深交所”)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
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
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
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
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
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
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八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0025”;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
当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
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
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
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
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
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
报选举票数;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
撤单;
(六)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议案
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九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第十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
(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一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
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
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
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
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
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本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
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
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
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
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五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以其
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
投票。
第十六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
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两
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
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
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
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
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在股东大
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
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
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
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
确认,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并按有关规定披露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
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
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查询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