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激励机制”承诺的公告2016-06-15
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 2016-043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激励机制”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14 日,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激励机制”承诺的议案》。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激励机制”承诺的内容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特发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于
2005年11月9日做出包括激励机制在内的股改承诺,其中对“激励机
制”承诺如下:“为对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业务骨干进行有效长
期激励,特发集团将其拥有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持股总数不超过
10%的股份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分三年出售给公司管理层,出售价
格为实施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管理层每年在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格的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
责任金,如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则交纳的风险责
任金不予退还,由公司享有。管理层认股条件和风险责任金等约束
和激励计划的具体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股
权激励股份的实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份的流通
条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承诺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
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出台
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
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
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第十八条
规定“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股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
价”。2008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台的《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
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鉴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控股股
东特发集团对“激励机制”做出的相关承诺与《试行办法》及相关
规定要求不符合,故一直无法履行相关承诺。
三、就承诺采取的解决措施
201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
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
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并限定
“在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经公
司与特发集团积极沟通,2014年6月特发集团承诺:“将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继续支持公司尽早推出长效激励方
案,取代股改时的股权激励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长效激励
制度建设工作。届时,长效激励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披露的2014-039号《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自特发集团作出上述承诺后,本公司一直积极与特发集团就推
进股权激励事项进行进一步讨论沟通。根据2008年10月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号)要求:“1.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
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或选取的同行
业境内、外对标企业,行业参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
下同)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上市公司激励对
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
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
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凡低于同行
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下的不得行使。”2014年
以来公司开始由原有业务向珠宝产业配套服务供应商进行战略转型,
但由于新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对标参考,基于公司目前经营
的实际情况无法制定出与公司经营目标、经营业绩考核等相匹配的
股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与特发集团虽积极推进股权激励相关事
项,但由于实际情况与相关制度法规存在客观差异,短期内仍无法
履行相关承诺。
鉴于以上原因,特发集团认为:
1、因无法制定出与公司经营目标、经营业绩考核等相匹配的股
权激励计划,特发集团短期内仍无法履行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
2、除前述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外,特发集团的其它各项承诺均已
履行完毕,特别是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紧密相关的承诺均得到了严格
实施;
3、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激励机制”的承诺,不会损害本公司及
其中小投资者利益;
4、若“激励机制”承诺未予豁免,将可能对本公司未来申请资
本市场融资、行政许可等事项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保障本公司及
其投资者的利益;
5、经征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均同意放弃管理层股权激励
计划。
因此,特发集团特申请豁免履行在 2005年11月作出关于“激励
机制”的承诺义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豁免履行在
2005年11月作出的关于“激励机制”的相关承诺。关联董事俞磊女
士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该豁免控股股
东履行股改“激励机制”承诺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承诺方及其
一致行为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回避表决。该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向登记公司申请解除相
关股份的限售,由控股股东自行处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
时关于“激励机制”承诺是在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文
件出台之前作出的,该承诺作出后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了《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述股改中“激励计
划”的承诺不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而难以履行,控股股东申
请豁免履行其于2005年11月做出的关于“激励机制”的承诺,不存
在法律障碍。2、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暂不具备制定并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3、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激励承诺,不会导
致损害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出现。4、公司董事会
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因此,我
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激励机制”承诺议案的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
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激励机制”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监事栗淼先生、富春龙先生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3、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