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7-01
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B 公告编号:2016-05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航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19,919,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76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数 219,898,02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3.969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6 人,代表股份数 21,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7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19,919,023 股,占公司 A 股总股份数的 81.1864%;B 股股东(授权股
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B 股总股份数的 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
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议案一、《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激励机制”承诺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 7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
其中 A 股 71,004,6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反对的股数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其中
A 股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1%;B 股 0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的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其中 A 股 0 股,
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048%;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9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承诺方股东代理
人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少娟律师、
陈诺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