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04-08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6 年,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各项职权和义务,
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务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
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依法运作,科学决策,保障了公司财务规范运行,维护
了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利益。现将 2016 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审议的主要事项如
下:
1、201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的意见》、2015 年度报告》、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3、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
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4、2016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激励机制”承诺的议案》。
5、201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
半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 2016 年度对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职务情况及公司管理制度等
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运作以及对各项决策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能贯彻执行股
东大会决议。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了认真的、细致的检查,认为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完善,本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3、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
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工作指引》,公司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 2015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监事会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发表意见如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使用累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使用累计
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
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实施期内,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
不超过 30,000 万元。
监事会对 2016 年《关于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进行了审核,并同意了该报告。
5、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无资产收购及出售情况发生。
6、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监督、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7、监事会对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8、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9、监事会对《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履行 “激励机制”承诺的议案》的意
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激励机制”承诺议案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履行“激励机制”承诺事
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
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专此报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