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7-04-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特力集团、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于晨光 联系电话:010-51662928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斌 联系电话:010-516629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 是
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无
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 是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
占 用 公 司 资 源 的 制度、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 是
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 是
1
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 是
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及整改情况
目之一为“特力水贝珠宝大厦项目”,该项目
内容为建设特力水贝珠宝大厦,总投入为
37,798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 26,000 万元,计
划工期为 2013 年 7 月开工,2015 年底竣工,
2016 年投入运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因工程进度问题项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暂无
法投入使用,预计最早于 2017 年 7 月完成规
划和竣工验收。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 不适用
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6 年度保荐工作
报告
2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 不适用
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 不适用
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 是
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 无
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 立 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公司 2015 年非公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金投资项目之一为 况。
“特力水贝珠宝大
厦项目”,该项目
内容为建设特力水
贝珠宝大厦,总投
3
入为 37,798 万元,
募 集 资 金 投 入
26,000 万元,计划
工期为 2013 年 7
月开工,2015 年底
竣工,2016 年投入
运 营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因
工程进度问题项目
尚未通过竣工验
收,暂无法投入使
用,预计最早于
2017 年 7 月完成规
划和竣工验收。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 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 无 不适用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无 不适用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 的原因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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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决措施
1、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特发集团承诺声明如
下:1、关于禁售期的承诺。(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特发集团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2)除上述法定承诺
外,特发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特发集团持有的特力股份(用于特力管理层股权激
励的股份除外)。(3)管理层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4)特发集团承诺:"
本承诺人保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赔偿其他 其他承
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5)特发集团声明:"本承 诺均已
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 完成,激
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 励机制
有的股份。"2、激励机制的特别承诺。为对公司核心管 的特别 不适用
理层、核心业务骨干进行有效长期激励,特发集团将其 承诺已
拥有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持股总数不超过 10%的股份 豁免履
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分三年出售给公司管理层,出售 行。
价格为实施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管
理层每年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必须按预计出售价
格的 20%预先向公司交纳风险责任金,如不能完成董事
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则交纳的风险责任金不予退
还,由公司享有。管理层认股条件和风险责任金等约束
和激励计划的具体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有关
部门批准。股权激励股份的实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该部分股份的流通条件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3、本次特力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费用由特发
集团承担。
2、公司控股股东特发集团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 已豁免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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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励机制的特别承诺。之后,国资委及财政部联合 实施
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经对照发现,特发集团所做的上述承诺不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的要求,故暂未执行相关承诺。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与特发集团就该事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
特发集团承诺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继续支持公司尽早推出长效激励方案,取代股改
时的股权激励承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长效激
励制度建设工作。届时,长效激励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关于公司业务拓展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情况的承
诺如下: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本公司最近 1 年内不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资产并购或业务拓展信息。未来,公 是 不适用
司将根据新业务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4、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
限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特力集团外 是 不适用
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特力集团主营业务存在实质竞
争的业务,与特力集团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5、2014 至 2016 年,公司盈利将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利润
是 不适用
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规
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公司优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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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
分红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
符合如下要求:(1)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2)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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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4、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
并实施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
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股票分配可单独实施,
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共同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
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融资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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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晨光 黄斌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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