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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集团”或“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于 2015 年 3 月完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西证券”、“保荐机构”)为特力集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期限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
会计年度,暨持续督导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现在特力集团非公开发行持
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A 股代码 000025、B 股代码 200025

注册资本         220,281,600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三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吕航

控股股东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1
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祁鹏

联系电话           (0755)83989328

传真号码           (0755)839893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3 月 9 日-2015 年 3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3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华西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国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于晨光、黄斌

联系人             于晨光、黄斌

联系电话           13910109623;13910103585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发行保荐阶段
    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结
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
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编制申请文件、出具相关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2、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西证券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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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2015 年 3 月 27 日)起,对发行人履
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
于晨光、黄斌。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并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证券市场法律法
规培训;
    (6)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和加强公司治理监督,不定
期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7)按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并向交易所提交
了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说明                     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15年12月14日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       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不及时和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两个问题,并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要求公司按要求整改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21日下发了
                                              《关于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决定的通
                                         知》,就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对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针对监管机构关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自查
                                         和梳理,对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析
                                         问题原因,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确定相
                                         关责任部门,提出了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
                                         方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年度培训中就相
                                         关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讲解。公司于2016年1月
                                         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深圳证监局责令整改措施决定
                                         的整改报告》,并于当日报给深圳证监局。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
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对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存
                                     4
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也未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期结束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特力集团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
导。

       十、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于晨光    黄斌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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