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5-05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罗少娟
律师、欧倩怡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
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
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向本所保证: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经本所律
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以及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为真实、完
整、可靠,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盖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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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
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均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4 日下午 14:30 时在
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丁辉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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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7,035,2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0066%,均为
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
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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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17,035,263 股,其中,A 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为 217,035,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73.0066%;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为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
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
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0 人,共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为 0 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股东资格系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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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公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数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均
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
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根据合并后的表
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均获得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2016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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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境内、外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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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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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6,925,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493%;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110,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507%;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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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110,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取消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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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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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监事栗淼先生辞职及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的为 A 股 217,035,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反对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的为 A 股 0 股,B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
11、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6 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述职报
告,该述职报告为非表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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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的表决权数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本
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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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敏
经办律师:罗少娟
经办律师:欧倩怡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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