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2018-04-03
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目 录
1、 鉴证报告 1
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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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48400003 号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股份
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
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
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特力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
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
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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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特力股份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蔡晓东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周学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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