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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控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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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305 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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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丁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5 名,持有贵公司股
份 500,497,42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33.7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41,960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52,451,41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8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451,41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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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2,948,838 股,占贵公司股份
总数的 37.2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07 名,代
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893,37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8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1 项,为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相关承诺事项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相关承诺事项的提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0,081,078 股;同意 60,059,9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1,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56,893,378 股;同意 56,872,298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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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1,0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关联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
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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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305 号)




(本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饶春博




                                                梁晓华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