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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8-12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号)核准。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

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

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

媒体出现的消息,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

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

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

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声明: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

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

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

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

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
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

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

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承担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

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

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

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