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18-11-29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公司”或者“发
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
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东旭蓝天拟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2,093,283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
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
行数量由不超过 362,093,283 股调整为不超过 363,177,395 股。本次发行已经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77 号文
核准。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作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东旭蓝天本
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旭蓝天有关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
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东旭蓝天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
次发行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7 年 11 月 11 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
即不低于 13.40 元/股。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 2017 年末公司总股本
1,337,173,2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无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13.40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13.36 元
/股。
    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协
商确定为 13.36 元/股。相当于发行底价 13.36 元/股的 100%,相当于本次发行申
购报价日(2018 年 11 月 13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 9.82 元/股的 136.05%。北
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149,700,598 股,符合贵会《关于核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77 号)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旭集团”),共 1 名投资者,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以及《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000,000.00 元,未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485,205.00 万元,扣除各项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46,088,823.67 元(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3,911,176.33 元,不
超过发行人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募资总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锁定期安排
    东旭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按照前述安排进行锁定。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
集资金总额及锁定期安排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 201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6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
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17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18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
通过。2018 年 4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封卷工作。
    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东旭蓝天发布 2017 年年度报告
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等事项提交了会后事项补充材料。
    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了会后事项补充材料,并领取
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877 号批文,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司 2018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有效期,均延长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东旭蓝天发布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提交了会后事项补充材料,并就增加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席主承
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联席主承销商的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
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18 年 11 月 8 日,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以邮件的方式共向 59 个发送对
象发出了《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
称:“认购邀请书”),包括: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
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 1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 5 家,以及其他
机构投资者 8 家,个人投资者 1 名。
      2018 年 11 月 12 日,务川自治县共济投资有限公司明确表达了对本次发行
的认购意向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了认购意向函,联席主承销商于当日向其发送
《认购邀请书》。由于其不在上述 59 名投资者当中,联席主承销商在之前向证
监会报送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
象的名单》基础之上增加务川自治县共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询价对象。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短
信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上述投资者均已收到《认购邀请书》。具体名单如下:
      1、截止 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 15 名)
序号                                    发送对象
  1     国泓资产-宁波银行-西藏信托-鼎证 47 号单一资金信托
序号                                       发送对象
        海富通基金-宁波银行-民生信托-中国民生信托至信 167 号宝安定增集合资金
 2
        信托计划
 3      泰达宏利基金-招商银行-国民信托-国民信托证通 8 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4      前海开源基金-浦发银行-国民信托-国民信托证通 7 号单一资金信托
 5      安信基金-浦发银行-陆家嘴国际信托-汇赢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      新东吴优胜-广发银行-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      鹏华资产-平安银行-鹏华资产锦富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8      山高(烟台)卓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0     长信基金-浦发银行-聚富 10 号资产管理计划
 11     内蒙古仁东科技有限公司
 1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王逑
 1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序号                                       发送对象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0 家证券公司
序号                                       发送对象
 序号                                        发送对象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序号                                         发送对象
 1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发行人律师确认,上述部分机构投资者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9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
序号                                         发送对象
 1        深圳泽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        中相达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4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开元峥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成都市联豪投资有限公司
 6        西藏犀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        北京溪流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        深圳前海振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务川自治县共济投资有限公司

         6、1 名个人投资者
序号                                         发送对象
 1         郭军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
送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
     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
     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传真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00-12:00,北
     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此期间,共收到 3 家投资者(四川蓝
     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犀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联豪投资有限公司)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其中,西藏犀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联
     豪投资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认购资金确为自
     有资金的有效证明,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
     能完整提交相关核查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参与本次发行资格
     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或者不予配售”。联席主
     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共同核查确定,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认定该 2 名投资者报
     价无效。中相达禾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
     向联席主承销商发出申购报价单,为无效申购。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认购邀请
     书》的约定,在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原路退
     还至西藏犀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联豪投资有限公司、中相达禾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汇出账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关联   申购价格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金额(元)
                                    关系   (元/股)                    保证金     效报价
 1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     13.36       951,000,000       是        是
 2     西藏犀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无     13.36       950,000,000       是        否
 3     成都市联豪投资有限公司         无     13.36     1,000,000,000       是        否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四川蓝
     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全套申购
     文件与核查材料,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三)发行价格及初步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按“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以及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的原
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3.36 元/股,本次发行的初步配售结果如下:
序
      初步配售投资者名称        初步配售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1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149,700,598   2,000,000,000.00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
2                                                        71,182,634    950,999,990.24
     公司                      限公司
                        总计                            220,883,232   2,950,999,990.24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
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为2,000,000,000.00元,最终获配数量
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按上述方式计算时,出现了不足1
股的余额,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金。
     经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不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规模根据投资者实际认购金额进行相应缩减。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东旭集团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均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除东旭集团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根据初步配售对象四川蓝润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律师认为:初步配售对象四川
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
联关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非公开
发行所发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上
的投资者均可认购。上述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分类及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经核查,初步配售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等
级)均与本次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四)缴款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向初步配售投资者发出《东旭蓝天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获配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获配及缴款通知
书》”),通知初步配售投资者按规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1:00 前将认
购款划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帐户。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1:00,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将认购款划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帐户。针对未能按时
缴款的情况,东旭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在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7:30
前足额支付相关认股款;发行人出具了《确认函》,同意东旭集团认购本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可东旭集团延迟缴付认股款的原因情形,不追究其延迟缴付认
股款的相关责任。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并通过邮
件确认放弃本次发行认购,其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归发行人所有。
     根据《认购邀请书》中的相关约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根据投资者实际
认购金额进行相应缩减。
     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1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149,700,598   2,000,000,000.00
                        总计                          149,700,598   2,000,000,000.00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明
确表示放弃认购,东旭集团延迟缴纳股份认购款事项已经发行人书面认可,未发
生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东旭集团本次认购合法、有效。
本次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
格贯彻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和《获配及缴款通知书》中事先
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
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条件。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关联关系核查及出资来源核查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最终获配的 1 名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关联关系以及出资来源的核查情况如下: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
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
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经核查,最终获配的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
承受等级)均与本次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具体匹配结果如下:
 序                                  投资者类别      风险等级   是否已进行产品
             获配投资者名称
 号                                 /风险承受等级    是否匹配     风险警示
 1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Ⅱ      是          不适用

      2、关联关系核查及投资者认购资金来源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东旭集团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与发行人签署了《关
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与发行人签署了《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东旭集团系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发行对象,且与联席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
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情形,且未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金
额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
决议的规定。

      (六)验资情况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5 时 57 分 33 秒止,本次发行对象东旭集团足额缴
纳了认购款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财光华
审验字(2018)第 10500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止,
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
者缴存的申购资金(含认购保证金)合计 2,010,000,000 元。扣除应归东旭蓝天
所有的违约保证金 10,000,000.00 元后,有效申购资金共计 2,000,000,000.00 元。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6 时 39 分 29 秒,广州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
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账户。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
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 105006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6 时 43 分止,东旭蓝天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货币资金共计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 46,088,823.67 元(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3,911,176.33 元,剔除进项税影响后,其中:计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149,700,598.00 元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人 民 币
1,806,791,693.45 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
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核准文件,并于2018年6月14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督促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
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发行正式结束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手续。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东旭蓝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并获
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
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
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放弃认购,东旭集团延迟缴
纳股份认购款事项已经发行人书面认可,未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东旭集团本次认购合法、有效。本次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
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并遵循了《认购邀请书》、
《发行方案》和《获配及缴款通知书》中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最终
获配的投资者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
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情形,且
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无需履行
备案程序。经核查,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东旭集团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
均与本次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东旭蓝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
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阿
                        石建华                             武健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盖章页)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