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旭蓝天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拟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设立青岛旭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产业基金可助力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主营业务,符合 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后续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爱珍、王立勇、何为、许健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