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卢召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卢召义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卢召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参与设立青岛旭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与关联方东方旭杰共同投资新设产业基金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原则,
定价公允,有利于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决策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陈爱珍、王立勇、何为、许健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