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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生化: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2014-04-3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4-01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ST 生化                        股票代码                      000403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原建民                                             闫治仲
电话                               0351-7038626                                       0351-7038633
传真                               0351-7038776                                       0351-7038633
电子信箱                           sxhyyjm@eyou.com                                   yan66618@126.com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013 年                 2012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1 年
营业收入(元)                          477,715,809.27             469,824,199.66                    1.68%         461,068,440.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70,280,260.99           32,573,522.51                115.76%            40,706,459.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49,704,972.79           52,781,747.68                    -5.83%         63,009,380.87
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91,006,899.38          123,244,985.13                -26.16%           130,137,466.0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6                    0.12              116.67%                        0.1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6                    0.12              116.67%                        0.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6.5%               15.24%                     11.26%               26.21%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2011 年末
                                                                                               减
总资产(元)                           1,187,156,351.99          1,067,946,323.61                    11.16%        960,804,959.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300,343,604.66             230,063,343.67                    30.55%        197,489,821.16


(2)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第 5 个交易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1,366                                                                 21,086
                                                                日末股东总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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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振兴集团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                                                            质押             61,621,064
                                 22.61%    61,621,064                   61,621,064
公司         人                                                                      冻结             61,621,064
四川恒康发展 境内非国有法
                                  6.99%    19,060,936                   19,060,936
有限责任公司 人
宜春工程机械
             境内非国有法
厂劳动服务公                      3.52%     9,583,291                    9,583,291
             人
司
天津红翰科技 境内非国有法
                                  2.23%     6,090,000                    6,090,000
有限公司     人
东方证券股份
             国有法人             1.88%     5,132,206
有限公司
徐留胜       境内自然人           0.65%     1,785,000
彭汉光       境内自然人           0.61%     1,660,400
宜春工程机械 境内非国有法
                                  0.52%     1,404,000                    1,404,000
油箱厂       人
宜春工程机械 境内非国有法
                                  0.51%     1,400,640                    1,400,640
西件厂       人
江西省分宜驱 境内非国有法
                                   0.5%     1,369,500                    1,369,500
动桥厂       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
的说明                     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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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总体经营情况概述
    过去的一年是公司实现重大转折的一年,也是公司继往开来,扫清障碍,更好更快发展的一年。2013
年1月8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2013年2月8日,公司股票在停牌六年后实现恢复上市,为广
大股东获取更大利益提供了有力的基石和平台。
    2013年,经过四年的设计、改动和施工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双林位于东海岛新丰东路1号的新
厂区建设落成,并于2013年12月15日完成搬迁,投入使用。东海岛产业园区的投入使用增强了公司规模和
整体实力,同时,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也大幅度提升,公司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里程。2013年12月,广东双
林东海岛产业园区顺利通过国家新版GMP认证检查,标志着东海岛产业园区的软硬件建设达到了国家药品
生产管理标准。2014年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广东双林获得GMP认证证书(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17号)),GMP证书号为CN20140060,证书有效期为5年。
自此,广东双林东海岛产业园区正式进行生产。2013年,广东双林全面实现生产目标,2013年生产投浆236.2
吨(不含新厂试生产6.05吨及GMP认证时动态生产2.50吨),完成全年目标230吨浆的102.7%,比2012年多
投9吨。其中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投浆104.3吨,比2012年的77.0吨增长35.5%,增长幅度较大。恢复破伤风
人免疫球蛋白专用血浆投产5.1吨。2013年血浆供应274.04吨。比年度目标260吨超出14吨,完成率达105.4%,
同比增长8.44%;特异性免疫球蛋白血浆供应超额完成,全年共133.53吨,完成率达133.53%,较2012年增
长34.27吨,增长率34.52%。其中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125.02吨,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血浆48.5吨。
    2013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唯康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技改扩能工程项目被衡阳市
政府列入重点工程,并引起了衡阳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视。在通过土地的三通一平和工程规划建设后,
湖南唯康择优选定施工建设单位,于2013年11月17日正式开工建设。湖南唯康就技改扩能工程项目成立了
三个项目组,分别是:施工建设项目组、设备硬件组和GMP认证小组。目前,整个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进
行中,如工期顺利预计于2014年10月完工。
    面对复杂的行业环境,公司子公司广东双林和湖南唯康顶住压力,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
下,团结一致、上下齐心、全力以赴,克服了国内市场的错综复杂和GMP认证的严峻形势,完成了重质量、
稳增长、促升级、抢机遇等目标任务,强有力的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公司日后发展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公司董事会对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和帮助公司发展的全体股东和各界人士,表示衷
心的感谢!并希望广大股东在公司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一如既往给予理解和帮助,董事会将以此为契机
全心致力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回报全体股东。
    (2)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情况
    本公司属医药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化工;制药工业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医药项目、生物技
术开发项目的投资、咨询及技术推广;房地产开发;电子产品信息咨询。
    公司主要产品: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
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田七镇痛膏、麝香追风膏、麝香壮骨膏、消炎镇痛膏、
跌伤灵贴膏、医用纱布、电力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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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77,715,809.27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8%;营业成本190,680,351.10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6.67%;研发投入26,880,829.0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4.77%,本报告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86,077,471.22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4.2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1,006,899.38元,
比上年同期减少26.16%。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199,854,239.9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316,140,814.89元。
       (3)主营业务构成分析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 营业成本比上年 毛利率比上年同
                                                                   同期增减(%) 同期增减(%) 期增减(%)
分行业
制药业            470,766,384.02   190,597,185.15          59.51             0.79           6.63           -2.84

分产品
血液制品          433,279,335.47   172,769,362.04          60.13             0.57           6.88           -3.22

膏药敷料           37,487,048.55    17,827,823.11          52.44             3.33           4.24            2.51

分地区
国内              470,766,384.02   190,597,185.15          59.51             0.79            6.63          -2.84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4月28日完成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了致同专字
(2014)第140ZA1449号2013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认为如财务报表附注七所述,中银投资
有限公司等等单位对振兴生化公司的诉讼尚未完结;如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所述,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尚未实施且需重新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振兴生化
公司的立案调查尚无稽查结论、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尚未完成,上述事项的结果具有
重大不确定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摘要



    1、2012年5月15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归还借款本金
42,993.70万元,及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计至2012年4月30日,利息为25,589.25万元)。同时诉山
西振兴集团电业(以下简称振兴电业)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最高额抵押合同》(2006振
兴抵字03号)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合同》(2006振兴抵字03号)抵押金额为不超过20,000
万元。2013年7月10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史跃武、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
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
解书》,约定由山西振兴分期归还,史跃武及山西振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各方债务及担保责任和连
带责任免除。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若《民事
调解书》得以严格执行,则振兴电业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协议按时依约履行,则需由法院判决。
    说明:鉴于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史跃武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已签订《民事调
解书》,如协议能按时依约履行,则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协议未能按时依
约履行,则需由法院最终判决。我公司认为上述担保的主债权未形成,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
    2、2011年8月30日,丰喜肥业向运城市中院起诉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振兴集团、三九生化(本公
司前身,下同)和振兴电业,请求法院判令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向其偿还其在“(2009)深中法民二终
字1504号”案件项下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支付的43,652,051.82元;振兴集团对上述债务43,652,051.82元及其
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九生化和振兴电业分别对债务总额中的10,913,012.95元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该案尚未判决。
    说明:经公司与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协商,2012年4月29日,振兴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因丰喜肥业
诉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振兴集团、振兴生化和振兴电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振兴
集团负责补偿。
    3、公司2009年度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出具的(2004)宜中经初字第5-7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因本公司向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息共计30,732,870.54元。由于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
案件尚未终结,原告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能否受偿及受偿数额暂不能确认,本公司应当承担的担保
责任范围也不能确认。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该案中止审理。
    说明:该案现处于中止审理阶段,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实际进展做出相应对策。
    4、2009年1月22日上海浦东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2801号,2013年12月23日(2009)小
 民执字第463-4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三九生化(本公司前身)和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归还中国
 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并进入执行阶段。2013年7月29日,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将债权转让
 给北京北方智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19日,公司与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精化)在深圳签订了《上海唯
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011年10月18日,三九精化将上海唯科股权转让给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恒康)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九精化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权


                                                                                                  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摘要



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四川恒康。依据协议约定,四川恒康对涉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
义务。因此,公司认为上述债务应由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和四川恒康负责承担。截止财务报告批准
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12-23(2009)小民执字第463-4号执行裁定书扣转本公司货币资金
313,895.78元,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协商解决。

    说明:200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上海唯科股权转让
框架协议》;2012年12月3日,上述转让事项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依据协议约定,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涉及上海唯科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因此上述欠款应由上海
唯科和恒康发展负责承担,公司认为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二)涉及原宜工机械债务诉讼的相关进展
    2007 年12 月 10 日, 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有运营公司)签订 《转
让协议》, 约定: 公司以一元的价格将在宜春市拥有的工程机械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及江西特种
汽车有限公司 97%股权,合称“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转让给宜春国有运营公司;自交割日后, 公司
不再持有转让所涉资产,承担转让所涉任何债务。

    宜春国有运营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对《转让协议》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 1 元的价格进行
转让。2009 年 9 月 29 日通过电子竞价方式,浙江鑫隆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鑫隆”)竞买成功;
2009 年 10 月 10 日宜工机械改制重组工作领导组、宜春国有运营公司、浙江鑫隆、江西省银海产权经纪有
限公司、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009 年 12 月 19 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宜
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重工”)。

    2008、2009年间,多家债权人就宜工机械相关业务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目
前涉及宜工机械的诉讼进程如下:

                  诉讼原    标的金额        利息
     债权名称                                                               进展情况
                    因       (元)        (元)

                                                     (2010)武执字第00164-8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在子公司山西振
                                                     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享有的65.216%股权(2013年1月24日起至
                                                     2014年1月23日止);(2010)武执字第00164-9号裁定:查封
                                                     本公司所有的晋APE616、晋APX083机动车辆(2013年1月23日起
1、湖北华明实业股 购买合
                           2,537,793.10   686,631.62 至2014年1月23日止)。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
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
                                                     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
                                                     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
                                                     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其负责清偿。

2、广西玉柴机器股 买卖合 10,891,390.95               2010年4月12日,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春重工有限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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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              同纠纷                               司签订《和解协议书》;2011年3月22日(2009)玉中执字第36-5
                                                         号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房地产、车辆及其他
                                                         财产,查封价值以800万元为限。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
                                                         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
                                                         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2012年11月22日,
                                                         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其
                                                         负责清偿。

                                                         2009年4月3日(2009)南民二初字第260号判决:由本公司支付
                                                         一汽锡柴厂货款5,186,723.8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60,10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1年10月27日(2009)
                                                         南执字第808号裁定: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振兴生化银行存款750
3、一汽解放汽车公 买卖合
                             5,186,723.89   993,711.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依据2012年8月宜春市国
司无锡柴油机厂      同纠纷
                                                         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
                                                         行承诺函》及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
                                                         函》,此笔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宜春重
                                                         工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2011年4月15日,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与宜春重工有
                                                         限公司、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
                                                         议书》;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对(2008)
4、固珀成山(山东)买卖合                                荣崖商初第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振兴生化对固铂成山的全部债
                             4,497,253.36 1,846,500.57
轮胎有限公司        同纠纷                               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2012年8月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及2012年
                                                         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此笔债务由宜
                                                         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2011年11月22日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与宜春重工有限公
                                                         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方案。2012年8月,公司收到
                                                         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
5、江西省分宜驱动 买卖合
                             18,428,033.49 1,147,145.07 《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
桥有限公司          同纠纷
                                                         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2012年11月
                                                         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做出承诺,涉及本案全部债务由其承
                                                         担。


                                                         2013年12月17日(2013)洪经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
                                                         司向原告南昌齿轮锻造厂支付所欠货款1,811,783.90元,并按
                    买卖合
6、南昌齿轮锻造厂            1,811,783.90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30日(起诉之
                    同纠纷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宜春重
                                                         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本公




                                                                                                                  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摘要



                                                       司与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欠款及利息,则由被
                                                       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012年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
                                                       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
                                                       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
                                                       担。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193号:振兴生化、
                                                       被告宜春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
                                                       支付原告新乡豫新车辆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68,814.25
7、新乡豫新车辆换
                    买卖合                             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热设备股份有限公             768,814.25   244,611.07
                    同纠纷                             利率按月息0.5%计算)。2012年8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
司
                                                       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
                                                       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
                                                       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收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3)润金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向原告镇江
                                                       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价款813,921.87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
8、镇江液压股份有 买卖合                               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2
                             813,921.87
限公司              同纠纷                             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
                                                       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承担。


     说明:2012 年 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 号《债务
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分别对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
柴机器股份公司、一汽解放汽车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分宜驱动桥
有限公司五案作出承诺,承诺涉及上述案件全部债务由其承担。因此,以上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三)债务重组
     本企业2012年与债权人以下列方式对债务进行重组:
     2007年5月15日,深圳市商业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
产)签订了编号为“(深信商)第972号”的《债权转让协议》,深圳市商业银行将其对本公司1,495万元的
贷款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2008年4月18日,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编号为“第SZ00131号”的
《债权转让协议》,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将其对本公司1.5亿元的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由此,本公司共欠信
达资产借款本金16,49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12年9月29日,本公司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约定双方确认的重组债务金额
300,258,383.17元,其中本金164,950,000.00元,利息135,308,383.17元,本公司恢复上市后,需自筹现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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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偿还信达资产,另外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信达资产增发1,500万股公司股票,用以偿付剩余债务;本公
司必须在2013年12月30日前将前述义务履行完毕,前述现金及股票均必须到达信达资产的指定账户。并且,
公司确认按照重组前的债权文件对信达资产负有的相应债务并不因签署《债务重组合同》而免除。
    由于在2013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稽检查通字002号”《监督检查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开始对公司进行调查。另外,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处
分告知函【2013】第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监高做出不同程度的处分。因此,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种情况造成公司一年内不能实施定向增发业务。造成签署的债
务重组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信达资产提供的《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本息情况表》,截止2013年
12月20日应收该债权本息合计336,511,931.62元,故公司2013年计提债务利息费用6,105.56万元。截止2013
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信达资产本息合计33,651.19万元。目前公司正与信达资产重新协商解决办法。
    说明: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影响,公司一年内不能实施定向
增发业务,目前公司正在与信达协商解决办法。
    (四)立案调查
    2013年1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宁稽调查通字001号),因公司涉
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财务报告日,尚未收到稽查结
论。
    说明:2013年11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9),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对公司进行调查,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稽查结论。
    (五)湖南唯康整体搬迁相关事宜
    为了积极响应衡阳市政府旧城改造的要求,本公司的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唯
康)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同时对旧厂区的土地与衡阳市楷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亚地产”)
签署《合作开发合同书》,建设商住房。截止2013年12月31日,湖南唯康共收到楷亚地产往来款3500万元。
    2012年11月,湖南唯康委托衡阳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对旧厂区两地块实施竞拍,最终由湖南唯康置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康置业)竞得该等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止2013年12月31日,湖南唯康收到
唯康置业往来款1000万元。
    截止财务报告批准日,上述土地未实质交付对方,但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按合同约定在新厂建成投
产前具有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根据2012年衡阳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湖南唯康土地出让收益增值部分(土地出让金额减去湖南唯
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成本)作如下安排:
    (1)应上缴省、市的有关规费;
    (2)留足改制相关费用(包括前期改制缺口),由市改制办确定费用总额;
    (3)上述剩余部分由市政府按相关政策支持技改扩能,支持企业发展。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唯康
药业双控,按工程进度拨付,确保只能用于唯康药业的新建工程项目。
    由于以上原因,截止财务报告批准日,本公司将此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作为持有待售资产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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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说明: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发布《关于子公司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改造情况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4-010),对湖南唯康整体搬迁改造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目前,湖南唯康正在进行新厂区建
设,预计于2014年10月完工。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史跃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