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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生化: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2015-04-3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03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ST 生化                         股票代码                       000403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原建民                                              闫治仲
电话                               0351-7038776                                        0351-7038633
传真                               0351-7038776                                        0351-7038633
电子信箱                           sxhyyjm@eyou.com                                    yan66618@126.com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014 年                 2013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2 年
营业收入(元)                          489,495,707.60             477,715,809.27                     2.47%        469,824,199.6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22,516,595.48              70,280,260.99                     74.33%         32,573,522.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60,957,258.18           49,704,972.79                     22.64%         52,781,747.68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77,039,221.86           91,006,899.38                 -15.35%          123,244,985.1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50                    0.260                  73.08%                     0.1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50                    0.260                  73.08%                     0.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3.88%                  26.50%                      7.38%                15.24%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
                                        2014 年末                  2013 年末                                       2012 年末
                                                                                                减
总资产(元)                           1,193,805,924.67          1,187,156,351.99                     0.56%       1,067,946,323.6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422,893,453.20             300,343,604.66                     40.80%       230,063,343.67


(2)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第 5 个交易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8,977                                                                  21,259
                                                                日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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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振兴集团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                                                            质押             61,621,064
                                 22.61%    61,621,064                   61,621,064
公司         人                                                                      冻结             61,621,064
四川恒康发展 境内非国有法
                                  6.91%    18,838,936                    5,432,056
有限责任公司 人
宜春工程机械
             境内非国有法
厂劳动服务公                      3.49%     9,525,691                    9,525,691
             人
司
天津红翰科技 境内非国有法
                                  2.23%     6,090,000                    6,090,000
有限公司     人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工
银瑞信医疗保 其他                 1.33%     3,619,797
健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康乐股 其他                 1.28%     3,499,898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李欣立       境内自然人           0.81%     2,200,000
李强         境内自然人           0.75%     2,050,092
中国建设银行
-工银瑞信红
             其他                 0.69%     1,877,150
利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工
银瑞信双利债 其他                 0.62%     1,700,063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 本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的说明                     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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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总体经营情况概述
    2014年度,面对全球血液制品行业高度集中,国内市场缺口较大,大型企业较少,国内相关上市公司
已启动并购步伐的大环境,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在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公司章程》赋
予的职责,有条不紊的推进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新形势的要求,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开疆
拓土。
    2014年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双林东海岛医药产业园正式启用元年,是广东双林发展史上意义重大的
一年,也是公司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正确引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
紧紧围绕生产经营这一工作重心,重点加快生产设备磨合和新产品研发速度,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依托,
在提升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上下功夫,公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经营风险有效控制,员工工作
积极性提高,全面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在国内血液制品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步伐不断加快,规
模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公司将加快企业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公司在血液制品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为公司
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①广东双林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广东双林圆满完成各项经营目标,销售收入、利润超过预期,新旧生产线顺利无缝对接,
基本完成各项生产质量指标。2014年全年生产投浆288.7吨,完成目标103%,较2013年236.2吨增加52.5吨,
同比增长22.2%,普通浆137.8吨,狂免浆137.1吨,破免浆13.7吨,特免浆投浆150.8吨,较2013年114.6
吨增加36.2吨,同比增长31.5%;全年共投血浆65批次、生产品种4个,肌注人免疫球蛋白和乙型肝炎人免
疫球蛋白根据市场行情并未生产分装,生产批次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1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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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双林目前共有血浆站九个。扶绥双林、罗城双林、武宣双林、宜州双林和临县双林五个血浆站采
浆顺利,近三年年均采浆量为266吨。和顺双林、隰县双林、绛县双林和石楼双林四家山西新建的血浆站
经过多年努力,仍不能采浆。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向山西有关部门沟通和顺双林采浆区域划定和隰县双林、
绛县双林验收问题,同时将积极推进石楼双林的建设进度,争取实现山西新建的四个血浆站尽快投入使用,
为广东双林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后盾。
    截至报告期末,广东双林总资产为815,591,126.53元,净资产为589,556,702.12元,营业收入为
483,948,479.89元,净利润为161,345,386.71元。
    ②湖南唯康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湖南唯康处于停产状态,公司针对湖南唯康股东会、董事会未实际运行,董事会未能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总部报告湖南唯康整体搬迁改造的启动和实施情况,研究
决定改选湖南唯康董事会。2014年12月10日,湖南唯康召开股东大会,对湖南唯康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选举史跃武、原建民、曹正民、任彦堂和曹三海为湖南唯康董事,湖南唯康选举了一名职工监事林灵。同
日湖南唯康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史跃武为湖南唯康董事长,聘任曹三海为湖南唯康总经理。目前湖南唯
康新厂正在建设当中。
    截至报告期末,湖南唯康总资产为 58,202,706.54元,净资产为-29,448,579.30元,营业收入为
5,477,227.71元,净利润为-28,321,470.48元。
    ③振兴电业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振兴电业仍处于停产状态。债权人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办事处向法院申请将公司所持振兴电业65.216%股权查封,待查封解除后,公司将启动剥离振兴电
业股权工作。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 振 兴 电 业 总 资 产 为 212,538,580.62 元 , 净 资 产 为 91,297,089.27 元 , 净 利 润 为
-23,799,274.48元。
    (2)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情况
    本公司属医药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化工;制药工业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医药项目、生物技
术开发项目的投资、咨询及技术推广;房地产开发;电子产品信息咨询。
    公司主要产品: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
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田七镇痛膏、麝香追风膏、麝香壮骨膏、消炎镇痛膏、
跌伤灵贴膏、医用纱布、电力等。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89,495,707.6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7%;营业成本210,045,076.95
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16%;研发投入19,085,063.79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9%;本报告期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2,516,595.4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4.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7,039,221.86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35%。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193,805,924.67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22,893,453.20元。
    (3)主营业务构成分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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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 营业成本比上 毛利率比上年
                                                                年同期增减   年同期增减     同期增减
分行业
制药业              487,180,234.2 210,012,704.9        56.89%             3.49%          10.19%           -2.62%
                                2             5
分产品
血液制品            481,703,006.5 206,921,879.3        57.04%            11.18%          19.77%           -3.09%
                                1             3
膏药敷料             5,477,227.71 3,090,825.62         43.57%           -85.39%         -82.66%           -8.87%
分地区
国内                487,180,234.2 210,012,704.9        56.89%             3.49%          10.19%           -2.62%
                                2             5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1月至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
资》(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
并财务报表》(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简称企业会计
准则第37号),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使用外,其他准则于2014年
7月1日起施行。

除下列事项外,其他因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影响不重大。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审批程序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的
要求:

A对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按《企                        1.递延收益                                 22,000,000.00
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
                                                  2.其他非流动负债                          -22,000,000.00
报表列报》进行列报;

B、将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                         1.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18,078,111.71
中的资产和负债,分别单独列
                                                  2.    其他流动资产                        -18,078,111.71
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划分为持
有待售的资产)和流动负债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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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29日完成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出具了致同专字
(2015)第140ZA2399号201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认为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所述,中银投资
有限公司等等单位对振兴生化公司的诉讼尚未完结;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所述,与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尚未实施且需重新协商、湖南唯康药业有限公司整体搬迁改
造项目尚未完成,上述事项的结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
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就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1、2012年5月15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诉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归还借款本金
42,993.70万元及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计至2012年4月30日,利息为25,589.25万元),同时诉山
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6振兴抵字03号)项下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合同》(2006振兴抵字03号)抵押金额为不
超过20,000万元。本公司聘请的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2006年运河借字01号《人
民币借款合同(短期)》没有履行,2006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未形成,山西
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无需依据2006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7
月10日,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史跃武、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签订《调解协
议书》,并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
由山西振兴分期归还,史跃武及振兴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各方债务及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免除。
2013年11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晋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若《民事调解书》得
以严格执行,则振兴电业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预计山西振兴有能力且有意愿归还欠款,振兴电业应
可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协议未能按时依约履行,则需由法院最终判决。
     说明:鉴于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史跃武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已签订《民事调
解书》,如协议能按时依约履行,则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协议未能按时依
约履行,则需由法院最终判决。我公司认为上述担保的主债权未形成,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无需承
担担保责任。
     2、2011年8月30日,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喜肥业)向运城市中院起
诉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振兴集团、三九生化(本公司前身,下同)和振兴电业,请求法院判令深圳逸
之彩、山西振兴向其偿还其在“(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1504号”案件项下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支付的
43,652,051.82元;振兴集团对上述债务43,652,051.82元及其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九生化和振兴电
业分别对债务总额中的10,913,012.95元及相应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公司聘请的山西恒一律师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丰喜肥业诉振兴生化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振兴生化作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已随主债权的消灭而灭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本金中的10,913,012.95元的担保责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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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的再审申请。
       说明:经公司与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协商,2012年4月29日,振兴集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因丰喜肥业
诉深圳逸之彩、山西振兴、振兴集团、振兴生化和振兴电业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振兴
集团负责补偿。
       3、因本公司向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债务担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以下
简称长城公司)起诉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本息共计30,732,870.54元。公司于2009年收到江西
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出具的(2004)宜中经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长城公
司已就本案诉讼涉及的标的向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长城公司在江西长青机
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能否受偿及受偿数额暂无法确认,由此三九生化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也
不能确认,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根据江西长青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情况,判断破产清偿率为
零,本公司很可能会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30,732,870.54
元。
       说明:该案现处于中止审理阶段,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实际进展做出相应对策。
       4、2009年1月22日上海浦东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2801号,2013年12月23日(2009)小
民执字第463-4号执行裁定书:判令三九生化(本公司前身)和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归还中国
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并进入执行阶段。2013年7月29日,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将债权转让
给北京北方智禹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2月19日,公司与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精化)在深圳签订了《上海唯
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11年10月18日,三九精化将上海唯科股权转让给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恒康)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九精化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
务全部转让给四川恒康。依据协议约定,四川恒康对涉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公司认为上述债务应由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和四川恒康负责承担。截止财务报告批准日,太
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12-23(2009)小民执字第 463-4 号执行裁定书扣转本公司货币资金
313,895.78元,本公司正在积极与各方协商解决。
       说明:2006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上海唯科股权转
让框架协议》;2012年12月3日,上述转让事项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完毕股权过户手续。
依据协议约定,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涉及上海唯科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因此上述欠款应由上海
唯科和恒康发展负责承担,公司认为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
       (二)涉及原宜工机械债务诉讼的相关进展
       2007年12月10日,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国有运营公司)签订《转让
协议》,约定:公司以一元的价格将在宜春市拥有的工程机械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及江西特种汽车
有限公司97%股权,合称“宜工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转让给宜春国有运营公司;自交割日后,公司不
再持有转让所涉资产,承担转让所涉任何债务。
       宜春国有运营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对《转让协议》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挂牌,以1元的价格进行转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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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9日通过电子竞价方式,浙江鑫隆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鑫隆”)竞买成功;2009年
10月10日宜工机械改制重组工作领导组、宜春国有运营公司、浙江鑫隆、江西省银海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09年12月19日上述资产过户完毕,资产被过户至宜春重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宜春重工”)。
     2008、2009年间,多家债权人就宜工机械相关业务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目
前涉及宜工机械的诉讼进程如下:
序号 债权名称        诉讼原因           标的金额            利息                    进展情况
                                         (元)            (元)
1、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 购买合同纠纷   2,537,793.10    686,631.62     (2010)武执字第00164-8号裁定:冻结本公司
限公司                                                              在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享有的
                                                                    65.216%股权(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
                                                                    日止);(2010)武执字第00164-9号裁定:查
                                                                    封本公司所有的晋APE616、晋APX083机动车
                                                                    辆(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
                                                                    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
                                                                    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
                                                                    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承担。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
                                                                    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其负
                                                                    责清偿。
2、广西玉柴机器股份公 买卖合同纠纷   10,891,390.95                  2010年4月12日,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
司                                                                  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2011
                                                                    年3月22日(2009)玉中执字第36-5号裁定:查
                                                                    封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房地产、车辆及
                                                                    其他财产,查封价值以800万元为限。2012年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
                                                                    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
                                                                    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
                                                                    担。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
                                                                    承诺函,承诺此案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其负责清
                                                                    偿。
3、一汽解放汽车公司无 买卖合同纠纷   5,186,723.89    993,711.00     2009年4月3日(2009)南民二初字第260号判决:
锡柴油机厂                                                          由本公司支付一汽锡柴厂货款5,186,723.89元及
                                                                    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60,100元(含财产保全
                                                                    费5,000元)。2011年10月27日(2009)南执字
                                                                    第808号裁定: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振兴生化银
                                                                    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
                                                                    产。依据2012年8月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
                                                                    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
                                                                    诺函》及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
                                                                    具的《承诺函》,此笔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负责承
                                                                    担。
4、固珀成山(山东)轮 买卖合同纠纷   4,497,253.36    1,846,500.57   2011年4月15日,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
胎有限公司                                                          司与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2012
                                                                    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对
                                                                    (2008)荣崖商初第3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振兴
                                                                    生化对固铂成山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
                                                                    据2012年8月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
                                                                    函》及2012年11月22日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



                                                                                                             8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承诺函》,此笔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
                                                                  营有限责任公司、宜春重工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5、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 买卖合同纠纷   18,428,033.49 1,147,145.07   2011年11月22日江西省分宜驱动桥有限公司与
限公司                                                            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
                                                                  还款方案。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
                                                                  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
                                                                  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
                                                                  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2012年11月22日,宜春
                                                                  重工有限公司做出承诺,涉及本案全部债务由
                                                                  其承担。
6、南昌齿轮锻造厂    买卖合同纠纷    1,811,783.90                 2013年12月17日(2013)洪经民初字第44号民
                                                                  事判决书:本公司向原告南昌齿轮锻造厂支付
                                                                  所欠货款1,811,783.9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月30日(起诉之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
                                                                  息;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本公司与被告宜春
                                                                  重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欠款及利息,则由
                                                                  被告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
                                                                  偿责任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
                                                                  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
                                                                  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
                                                                  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承担。
7、新乡豫新车辆换热设 买卖合同纠纷   768,814.25     244,611.07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193
备股份有限公司                                                    号:振兴生化、被告宜春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新乡
                                                                  豫新车辆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768,814.25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9月12日起
                                                                  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利率按月息0.5%计
                                                                  算)。2012年8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
                                                                  《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
                                                                  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8、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 买卖合同纠纷   813,921.87                   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收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
司                                                                法院送达的(2013)润金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
                                                                  判决书:本公司向原告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偿还价款813,921.87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2012年8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
                                                                  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
                                                                  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
                                                                  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承担。
9、江西省萍乡市方圆实 加工承揽合同   453,430.90     227,815.00    芦溪县人民法院(2015)芦执字第77号执行通
业有限公司                                                        知书:本公司向原告江西省萍乡市方圆实业有
                                                                  限公司偿还价款453,430.9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损失227,815.00元。2012年
                                                                  8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
                                                                  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
                                                                  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
                                                                  担。
10、厦门市银华机械有 买卖合同纠纷    3,596,106.09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453号
限公司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厦门市银华机
                                                                  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




                                                                                                          9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
                                                                  3,596,106.09元。2012年8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
                                                                  [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
                                                                  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11、厦门市育明工程机 买卖合同纠纷   1,745,073.00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商初字第245
械有限公司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
                                                                  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告厦门市育明工程
                                                                  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745,073.00元。2012年8
                                                                  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
                                                                  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
                                                                  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
                                                                  担。
12、福建龙溪轴承(集 买卖合同纠纷   329,899.13     172,206.9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二初字第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福建龙
                                                                  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公司作为
                                                                  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宜春重工有限公司所欠原
                                                                  告502,106.03元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8
                                                                  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
                                                                  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
                                                                  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
                                                                  担。
13、新乡市散热器有限 买卖合同纠纷   1,335,170.1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二初字第
公司                                                              336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新乡市散热器有
                                                                  限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与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
                                                                  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
                                                                  1,335,170.10元。2012年8月,本公司收到宜春市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
                                                                  [2012]24号《债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
                                                                  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说明:2012 年 8 月,公司收到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国运字[2012]24 号《债
务履行承诺函》,承诺《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未履行债务由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担。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分别对湖北华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
柴机器股份公司、一汽解放汽车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和江西省分宜驱动桥
有限公司五案作出承诺,承诺涉及上述案件全部债务由其承担。因此,以上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三)本年新增的其他诉讼相关进展
      原告            被告          案由           受理法院          标的额         案件进展情 对被审计单位
                                                                                        况        的影响
湖南省衡州建设有 湖南唯康药业   建筑合同纠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 工程款2,400万及赔偿 尚未判决    详见公告
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款480万                         2014-074
广东双林生物制药 湖南唯康药业   企业借贷纠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 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 尚未判决    详见公告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息,违约金1,985,917元           2014-040
     说明:
     1、2014年12月10日,湖南唯康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更换了新的领导班组,经与湖南省衡州建设
有限公司协商已达成和解,目前湖南唯康新厂区已恢复建设。
     2、湖南唯康新厂区现已恢复建设,计划实现运营后以自有资金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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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湖南唯康整体搬迁相关事宜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湖南唯康老厂区的土地权证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鉴于湖南唯康新厂区仍在建
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益增值尚未有进一步明确安排,根据合同约定湖南唯康在新厂建成投产
前具有继续使用该土地的权利,故旧厂区土地尚未实质交付唯康置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上
述土地(账面净值9,598,684.30元)及地上建筑物(账面净值8,479,427.41元)转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
资产”列报。
    湖南唯康属于制药企业,新厂建设完成需要取得GMP认证方可生产销售,目前新厂正在建设,建设完
成后是否能取得GMP证书尚存在不确定性。
    说明:公司将积极推进湖南唯康新厂区的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尽快组织开展GMP认证工作,实现湖南
唯康的恢复生产。
    (五)重要债务重组
    2012年9月29日,本公司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截止2014年12月31日应付信达资产借
款本息合计363,704,308.17元,目前公司正与信达资产重新协商解决办法。
    说明:由于公司目前不符合进行增发的条件,公司正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商
新的还款方案。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史跃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