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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生化: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0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振兴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郝卓、张琰刚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之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振
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系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
法律事实及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作出。
    2.贵公司向本所保证,已提供给见证律师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的合法目的之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
时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在《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登记办法
等有关事项,并就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投
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2:30在太原市高新
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耿先
生主持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72人,代表股份172,306,2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2136%。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0人,代表公司股
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272人,代表公司股份172,306,221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63.2136%。以上股东出席大会的资格,已由网络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

    2.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
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关于聘任2018年度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989,727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3%,反对312,494股,
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弃权4,000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二:审议《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提供专项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71,993,727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6%,反对312,494股,
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
计表,贵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两项议案均经出席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审议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赵小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