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 票其他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 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已纠正,公司目前不存在《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 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已符合《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7、13.3.8 条中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刘书锦 张晟杰 余俊仙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