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披露)2018-12-07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名称: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振兴生化
股票代码:0004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跃武
通讯地址: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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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
则 15 号》及《准则 16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及《准则 16 号》
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振兴生化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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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3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4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6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7
第九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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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史跃武
史珉志将其持有的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98.66%的股份转
史珉志 指
让给史跃武,史珉志为出让方
交易双方 指 史珉志与史跃武
上市公司、公司、
指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振兴生化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披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露)》
振兴集团 指 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史珉志与史跃武关于转让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98.66%的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股份签订的之《股权转让协议》
史珉志与史跃武关于转让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98.66%的
《补充协议》 指
股份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准则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证监局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元 指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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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史跃武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142703197xxxxxxxxx
住所及通讯地址 山西省河津市 xxxxxx
通讯方式 13911xxxxxx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2017 年 11 月 9 日之前最近五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任职情况如下:
是否与任职
任职
起止时间 任职单位 单位存在产 经营范围 注册地
职务
权关系
董事
长、 原煤开采(有效期
河津市
执行 河津市老窑 至 2008 年 12 月 8
1999 年至 下化乡
董 头煤焦有限 否 日)。煤矿机械设备
今 老窑头
事、 责任公司 修理维护,煤矿技
村
总经 术开发咨询。
理
铝锭的生产销售;
发电供电;经销;
水泥、生铁、氧化
铝粉;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出口业 山西省
2001 年至
务和本企业所需的 河津市
2017 年 11 董事 振兴集团 否
机械设备、零配件、 樊村镇
月8日
原辅材料的进出口 干涧村
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004 年至 执行 山西振兴集 是 经营本企业资产产 河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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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董事 团进出口有 品的出口业务和本 樊村镇
限公司 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干涧村
备、零配件、原辅
材料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工业供水(依法须
河津樊
2005 年至 河津振兴供 经批准的项目,经
监事 否 村镇干
今 水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涧村
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物化工;制药工
业设备;医用卫生
材料;医药项目、 山西示
董事
生物技术开发项目 范区长
2005 年 9 长、
的投资、咨询及技 治路
月 13 日 董
振兴生化 否 术推广;房地产开 227 号
-2015 年 9 事、
发;电子产品信息 高新国
月 30 日 总经
咨询。依法须经批 际大厦
理
准的项目,经相关 16 层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中西药制剂、生物
生化制剂的生产、
销售;医药技术研
究、咨询及技术转
云南省
让;预包装食品、
昆明市
2012 年 5 昆明白马制 散装食品、保健食
董事 否 高新区
月至今 药有限公司 品、日用百货、化
科高路
妆品、消毒用品的
998 号
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药膏、医用生物材 衡阳市
料、医疗器械的开 雁峰区
2014 年 12
董事 湖南唯康药 发、生产和销售。 白沙洲
月至 2018 否
长 业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 工业园
年7月
项目,经相关部门 富康路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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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
专业机构原料血浆
的回收利用,血液
收购,废旧物资的
回收,血液制品的
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生物制品、
保健康复制品和食
品的研究、开发;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 湛江市
广东双林生
2015 年 5 董事 转让、服务和本企 东海岛
物制药有限 否
月 5 日至今 长 业所需的机械设 新丰东
公司
备、零配件、原辅 路1号
材料及技术的进口
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房地产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生 西安市
物科技研发、生物 高新区
西安振兴生
制品的加工及销售 科技路
2017 年 6 物制药科技
监事 是 (不含食品及医 中段创
月至今 股份有限公
药)。(以上经营范 业广场
司
围除国家规定的专 B1803
控及许可项目) 室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相关处罚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存在以下处分或处罚外,在之前
五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
序 受理 结果及执
日期 处罚种类 原因
号 机关 行情况
1、关联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 对 史 跃 武
披露义务 先生给予
2013 年 10 深交
1 公开谴责 2、重大诉讼未履行披露义务 公开谴责
月 14 日 所
3、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 的处分,记
序和披露义务 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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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司 诚 信 档
理工作 案。
5、据不配合深交所监管工作
对史跃武
先生出具
警示函的
山西
2014 年 6 月 出具警示 1、信息披露严重滞后且未履行 监管措施,
2 证监
30 日 函 必要的审议程序 并记入证
局
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
案。
对史跃武
先生给予
1、信息披露严重滞后且未履行
通报批评
2014 年 10 深交 必要的审议程序
3 通报批评 的处分,记
月 28 日 所 2、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信息
入上市公
披露不准确
司诚信档
案。
1、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振 对 史 跃 武
中国 兴集团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 先 生 给 予
2014 年 12
4 证监 警告 情况 警告,并处
月 15 日
会 2、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的重 以 20 万元
大涉诉事项 罚款
1、未按规定披露振兴集团与上 对 史 跃 武
2017 年 2 月 深交 市公司“以资抵债”交易中, 先 生 给 予
5 通报批评
6日 所 标的权属存在瑕疵且涉及诉讼 通 报 批 评
的情形 的处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的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资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
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山西振兴集团进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1 90%
出口有限公司 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火力发电;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山西振兴集团电 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
2 10%
业有限公司 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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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加工铝、铝制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山西振兴集团铝
3 10% 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业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停车仓储设备的研发及销售;计算
机软硬件的研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
山西振兴科创智
成;普通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
4 能停车仓储设备 80%
电、工艺美术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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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7 年 11 月 8 日,史珉志先生与史跃武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将其所持振兴集团 98.66%的股份以 98,6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史跃武先生。史
珉志与史跃武系父子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系史氏家族内部出于股权管理的需要而
做出的持股人员的变动安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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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振兴生化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本次权益变动前,振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61,621,064
股,上述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况,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1%,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史珉志先生通过持有振兴集团 98.66%的股份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7 年 11 月 8 日,史珉志先生与史跃武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将其所持振兴集团 98.66%的股份以 98,6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史跃武先生。
2018 年 12 月 5 日,史珉志先生与史跃武先生签订《补充协议》,除对《股
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修订,其余部分仍继续有效。《补充协议》
中约定,转让款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后五年内付清。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转让人:史珉志(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史跃武(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 2017 年 11 月 8 日股东会会议决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在振兴集团 98.66%的股权以标的 98,660 万元转让;
2、乙方自愿以标的 98,660 万元接受甲方在振兴集团 98.66%的股权;
3、本协议在乙方付清甲方转让款后,双方签字后生效;签订的同时乙方必
须当面付清转让款;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
份。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原合同转让人):史珉志
乙方(原合同受让人):史跃武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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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就甲方在振兴集
团拥有的 98.66%的股权以标的 98,660 万元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共同
遵照执行。补充协议内容如下:
1、对原协议第 3 条的变更
甲乙双方同意,对原协议第 3 条变更为:“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年内付清转让款,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本协
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除本补充协议明确所作的变更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仍继续有效,对双
方有法律约束力;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公司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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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史
跃武先生尚未支付转让款项。
史跃武先生已出具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
股权转让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至于后续付款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支
付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价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史珉志对此均无异议。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按照在上述协议的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五年内通过自有
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方式筹集向史珉志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不存在接受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本
人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资金,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
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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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收购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上市公司在此期间亦未收购或置换资产进行重组。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时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
整。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或修改
的草案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改变。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出其他重大安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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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期间,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
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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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振兴生化仍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除上市公司已公
开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对于振兴生化的经营独立性并无实质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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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前 24 个月,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前 24 个月,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前 24 个月,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
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前 24 个月,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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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7 年 11 月 9 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未曾买卖振兴
生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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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2018 年 11 月 1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史珉志、史跃武的监管函》
(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114 号)显示:“2017 年
11 月 8 日,史珉志作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生化”)实际控
制人与史跃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持 ST 生化原控股股东振兴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98.66%的股份转让给史跃武。振兴集团
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ST 生化的实际控制人由史珉志
变更为史跃武。经我部多次督促,你们至今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1.8.1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9.3 条的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
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
行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及深交所《监管函》的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三、截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所述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
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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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史跃武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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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晓宇 赵 麓
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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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及承诺函
6、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振兴生化住所,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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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西省示范区长
上市公司名称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治路 227 号高新国
际大厦 16 层
股票简称 振兴生化 股票代码 000403
收购人名称 史跃武 收购人注册地 无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无 ■
□
收购人是否为上
是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 ■ 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东
收购人是否对境 是 □ 是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
内、境外其他上 否 ■ 否 ■
内、外两个以上上市
市公司持股 5%以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 回答“是”,请注
公司的控制权
上 家数 明公司家数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收购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收购人披露前拥
股票种类: 无
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量及占上市公司
持股比例:
已发行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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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种类:A 股普通股
本次收购股份的
持股数量:61,621,064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22.61%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 □ 否 ■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 □ 否 ■
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
收购人是否拟于
未来 12 个月内继 是 □ 否 ■
续增持
收购人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办法》第六条规 是 □ 否 ■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购办法》第五十 是 ■ 否 □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 ■ 否 □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 ■ 否 □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 ■ 否 □
问
本次收购是否需 是 ■ 否 □
取得批准及批准 批准进展情况说明:振兴集团 2017 年 11 月 8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
进展情况 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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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是否声明
放弃行使相关股 是 □ 否 ■
份的表决权
25 / 26
(此页无正文,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披露)》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26 /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