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8-121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
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8]21号),具体内容如下: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史曜瑜、罗军、田晨峰:
2018年8月31日,你公司作出《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披露天津红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红翰)诉你公司解除限售股并赔偿损失一案,2017
年9月一审判决你公司为天津红翰所持609万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全部手续并支付赔
偿16,710,962元,2018年5月2日二审维持原判,你公司在原2017年年报中预计负债
计提时点不恰当,未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通过会计差错更正,你公司调增2017
年末预计负债16,710,962元,调增2017年度营业外支出16,710,962元,调减2017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710,962元。该笔会计差错更正占你公司2017年
度更正前净利润的43.62%,占更正后净利润的77.38%,导致你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
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史曜瑜、时任总经理罗军、时任
财务负责人田晨峰为直接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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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史曜瑜、罗军、田晨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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