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12-29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8-120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今分多次发布了关于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
21日至今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055、
2015-074、2015-109、2015-115、2016-020、2016-022、2016-030、2016-034、2016-041、
2016-042、2016-047、2016-048、2016-050、2016-053、2016-054、2016-064、2016-073、
2016-074、2016-075、2016-076、2016-080、2016-081、2016-082、2016-091、2016-112、
2016-113、2016-115、2016-116、2016-119、2017-003、2017-004、2017-020、2017-024、
2017-025、2017-040、2017-045、2017-053、2017-076、2017-078、2017-090、2017-094、
2017-100、2017-102、2017-110、2017-112、2018-002、2018-005、2018-019、2018-020、
2018-021、2018-022、2018-030、2018-045、2018-055、2018-066、2018-077、2018-078、
2018-087、2018-090号。
二、裁定情况
(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沈永强因与被申请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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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晋民终71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974号民
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永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
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永强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永强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8)晋民再12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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