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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兴生化: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振兴生化            公告编号:2019-002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晋民再111、112、113、115、

116、118、119、121、122、123、12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晋民再77、109、

110、114、117、120、124、125、128、129号《民事判决书》。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从2015年3月20日至今分多次发布了关于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重大诉讼公告》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详情见:2015年3月

21日至今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2015-055、

2015-074、2015-109、2015-115、2016-020、2016-022、2016-030、2016-034、2016-041、

2016-042、2016-047、2016-048、2016-050、2016-053、2016-054、2016-064、2016-073、

2016-074、2016-075、2016-076、2016-080、2016-081、2016-082、2016-091、2016-112、

2016-113、2016-115、2016-116、2016-119、2017-003、2017-004、2017-020、2017-024、

2017-025、2017-040、2017-045、2017-053、2017-076、2017-078、2017-090、2017-094、

2017-100、2017-102、2017-110、2017-112、2018-002、2018-005、2018-019、2018-020、

2018-021、2018-022、2018-030、2018-045、2018-055、2018-066、2018-077、2018-078、

2018-087、2018-090、2018-120号。

    二、调解或判决情况




                                       1
    (2018)晋民再1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薛聪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297127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壹

佰贰拾七元)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9882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薛聪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吴磊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47649.5元(大写肆万柒仟陆佰

肆拾玖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2340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吴磊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程小波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46608元(大写肆万陆仟陆佰

零捌元)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2173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程小波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李冠林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0025元(大写壹万零贰拾五

元)赔偿损失。


                                    2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325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冠林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李贵良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00569.5元(大写壹拾万零伍

佰陆拾玖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4315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李贵良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倪海峰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2680.5元(大写壹万贰仟陆

佰捌拾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428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倪海峰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1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彭勃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9004元(大写壹万玖仟零肆元)

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750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彭勃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3
    (2018)晋民再12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沈静芬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6780.5元(大写陆仟柒佰捌拾

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46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沈静芬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2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孙运国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13571.5元(大写壹万叁仟伍

佰柒拾壹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499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孙运国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3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谢云英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21053.5元(大写贰万壹仟零

伍拾叁元伍角)赔偿损失。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872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谢云英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127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王楠同意振兴公司按诉讼请求数额的一半即38251.5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

伍拾壹元伍角)赔偿损失。


                                    4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各1713元,由双方分别负担一半。

    3、振兴公司在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楠支付赔偿款项。

    4、双方达成协议后案件了结,再无纠纷。

    (2018)晋民再7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维持本院(2016)晋民终699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66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并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爱芬5525.5元;

    3、驳回金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元。金爱芬负担38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元,金爱芬负担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57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并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倪志成435529元;

    3、驳回倪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5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55.5元,倪志成负担

62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1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55.5元,倪志

成负担625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并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卫东83356.4元;

    3、驳回李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85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92.5元,李卫东负担

33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0.3元,李

卫东负担187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12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晋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缪静珍177208.5元;

    3、驳回缪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6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8元,缪静珍负担330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8元,缪静珍负担3308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并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邵国兴3030元;

       3、驳回邵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邵国兴负担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邵国兴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06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并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玮41459元;

       3、驳回赵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7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3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5元,赵玮负担936.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95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475元,赵玮负

担936.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晋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均14128.2元;

    3、驳回郭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元,郭均负担27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2元,郭均负担2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晋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淑玉3730元;

    3、驳回张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8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张淑玉负担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张淑玉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晋民再12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晋民终696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并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

    2、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泰51486.5元;

    3、驳回张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1.5元,张泰负担

12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1.5元,张泰

负担123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次公告的

诉讼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1,428,775.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


                                    9
费的损失。

    五、备查文件

    (2018)晋民再111、112、113、115、116、118、119、121、122、123、127

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晋民再77、109、110、114、117、120、124、125、128、

12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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