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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林生物: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7-02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相关议案的独
                               立意见


    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现对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
公司市场形象,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独立董事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部分业绩承诺方进
行股份补偿的独立意见
    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岩投资”)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浙民投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玖投资”)根据《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补偿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补偿程序和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股份补偿方案和公司回购注销事
项。



       三、独立董事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股权激励考核口径业绩已达到考核触发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
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股权激励考核口径业绩已达到考核触发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
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注销激励对象
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9.1717 万份,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896 万股。
(此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