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派林生物 股票代码:0004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1楼031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1楼031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1楼129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1楼129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河畔家园130栋一单元801- 2 1 通讯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河畔家园130栋一单元 801-2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基于表决权委托减少表决权比例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民投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251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E0251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2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中(以下简称“派林生物”)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派林生物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3 目录 释 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10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1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0 4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派林生物 指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民投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指 浙玖投资 伙) 浙民投 指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民投天弘 指 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岩投资 指 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民投咨询 指 杭州浙民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胜帮英豪 指 共青城胜帮英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民投、浙民投天弘与胜帮英豪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签署的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天弘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共青城胜帮英豪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浙岩投资与胜帮英豪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托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南存辉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 9 号 24 幢 1 楼 031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3369329367 营业期限 2015-04-13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通讯方式 0571-86016888 名称 持股比例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00%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10.00% 主要股东 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0%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10.00%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10.00%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其他国家或者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地区的居留权 南存辉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长 陈耿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总经理 郑坚江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傅欢平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倪良正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6 陈爱莲 女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林贻明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陈建成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王元珞 女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王登梯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仇建平 男 中国 中国 无 董事 3、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民投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浙民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4,22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盛路 9 号 A10 幢 1 楼 129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MA28U0HH96 营业期限 2017-06-14 至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服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通讯方式 0571-86016888 名称 出资比例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3801% 圣奥集团有限公司 9.7934%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934% 合伙人情况 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934%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 9.7934%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9.7934%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934% 深圳市朗星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3657% 7 常州弘源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483% 西藏浙民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566% 海南慧源成鑫科技有限公司 0.9793% 杭州浙民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0049% 海南众通鑫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0.0049% 2、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民投天弘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袁华刚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一期河畔家园 130 栋一单元 注册地址 80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195321364737E 营业期限 2015-07-07 至无固定期限 创业投资管理(不含公募基金。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经营以上 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 经营范围 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 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 开经营活动。】 通讯方式 0571-89999363 名称 持股比例 主要股东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其他国家或者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地区的居留权 袁华刚 男 中国 中国 无 执行董事 陈耿 男 中国 中国 无 总经理 8 3、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岩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浙民投天弘、浙玖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民投 咨询,浙民投咨询的单一股东为浙民投,浙民投对浙民投天弘、浙玖投资实施控 制;浙民投持有浙岩投资 100%股权,故浙民投、浙岩投资、浙民投天弘、浙玖 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9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胜帮英豪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和表 决权委 托所致。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 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未来 12 个月内暂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前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及 其一 致 行 动 人合 计 持 有 派林生物 168,685,93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纵总股本的 23.03%,浙民投天弘系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胜帮英豪将成为派林生物的控股股东,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成为派林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动人 浙民投 19,288,281 2.63% 2.63% 0 0% 0% 浙民投天 134,464,531 18.36% 18.36% 0 0% 0% 弘 浙岩投资 14,793,727 2.02% 2.02% 14,793,727 2.02% 0% 浙玖投资 139,393 0.02% 0.02% 139,393 0.02% 0.02% 合计 168,685,932 23.03% 23.03% 14,933,120 2.04% 0.0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 (一) 协议转让 2023 年 3 月 20 日,浙民投、浙民投天弘与胜帮英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浙民投、浙民投天弘拟将其合计持有的派林生物 153,752,812 股(占截至协议签 署日派林生物总股本的 20.99%)股份转让给胜帮英豪持有。每股转让价格为 25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3,843,820,300 元,自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期间, 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标的股 份转让价格及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二) 表决权委托 11 2023 年 3 月 20 日,浙岩投资与胜帮英豪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浙岩投 资拟将其持有的派林生物 14,793,727 股(占截至协议签署日派林生物总股本的 2.0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胜帮英豪行使。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 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浙岩投资参与派林生物再融资等事项而导致 委托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也将 自动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依照协议的约定委托至胜帮英豪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浙岩投资不再持有派林生物股份或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终 止表决权委托之日为止(以孰早发生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3月20日签署,签署主体具体如下: 甲方1: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共青城胜帮英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股份转让 甲方自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且乙方自 愿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各方拟转让的标的股 份数具体如下: 目前持有的派林生物股份 拟转让的派林生物股份 转让方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转让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甲方1 19,288,281 2.63% 19,288,281 2.63% 甲方2 134,464,531 18.36% 134,464,531 18.36% 合计 153,752,812 20.99% 153,752,812 20.99% 经各方友好协商,乙方以25元/股购买甲方所持标的股份,股份转 让总价款 为3,843,820,300元,其中向甲方1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82,207,025元,向甲方2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3,361,613,275元。 12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数量相应进行调 整。股份转让价格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转让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转让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转让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 转让价格。 (3)上述两项同时进行,则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转让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转让价格。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调整事项以外,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因上市公 司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具体如下: (1)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 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537,528,120元。如甲方届时需将首期股份转让价 款全部或部分用于偿还甲方股票质押负债并解除标的股份质押,乙方应同意并予 以配合将前述款项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质押权人账户。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确 认、国家反垄断局免除或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1,537,528,120元。 13 (3)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交割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 付清剩余20%股份转让价款,即768,764,060元。 各方同意,以下列各条件全部满足或甲方出具关于下列条件已满足的相关书 面承诺作为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先决条件: (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的 相关重大业务协议中不存在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而限制或约束本次交 易的相 关约定。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存在前述限制或约束本次 交易的约定,则甲方确保该等事项不会影响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2)上市公司最近两年(2021年及2022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报、财 务报表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可能影响审计报告数据的未披露重大事项, 或交易双方就该等影响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所持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机器设备、知 识产权等资产均具备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融 资担保事项外,上述资产不存在其他担保、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均合法合规经营,其开展现有业务已取 得所有必要的批准、许可、授权,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已发生的或 可预见的可能导致业务经营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该等重大不利影响系指造 成或可能造成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2021年净资产1%以上损失); (5)甲方在任何重大方面履行及遵守了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的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重大协议、义务、承诺(经上市公司合法豁免承诺除外); (6)甲方、乙方均已完成本次交易(包括股份转让及质押)所涉内部决策 程序,并已向对方提供相关决策文件的复印件。 3、标的股份的交割 各方应共同合作并基于诚信原则尽其最大的努力促使下列本次股份 转让交 割的先决条件尽早满足,各方在下列需由其达成的先决条件成就之后,应在相关 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相关书 14 面证明文件: (1)本协议已经各方合法签署并生效,未发生终止、解除等影响其效力的 情形。 (2)本次交易已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函。 (3)国家反垄断局作出无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明确意见或批准本次交 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4)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足额向甲方支付完毕首期及第二期股份 转让价款。 乙方足额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完成标的股 份质押解除手续。甲方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2应当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质押给乙方;若甲方2因故未能在前述5个工作日内将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全部质押给乙方的,则甲方应当提供其他等值且可供抵押或质押 的担保物或由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各方承诺并保证应在取得反垄断局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深交所提交关于办理本次交易合规性确认的申请材料。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达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若遇到上市公司监管 机构规定的禁止大股东转让股份的窗口期或不可抗力,则时间顺延),双方应共 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向中登公司提交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材料。 如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条件在最终截止日前无法满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 议。 自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 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 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4、过渡期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至乙方名下止,为本次 交易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15 在过渡期内,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 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甲方应保证其提名的董事按照上市规则及法规的要求履行 勤勉尽责的义务,促使上市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符合适用法律及与以往惯 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 的良好运行、经营所需证照和许可保持有效。 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批准,甲方保证其以及其提名的董事不会促使上 市公司在其正常经营范围之外从事下列任何交易(但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向乙 方披露的且已经得到上市公司股东会及/或董事会有效批准的事项除外 ;按上市 公司章程或内控制度规定的总经理权限内的日常经营事项除外): (1)对现有的业务做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 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 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除乙方外任何收购或认购上市公司 的股份的权利; (3)采取任何恶意行为使上市公司资质证书或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其他资 质或许可失效; (4)上市公司与甲方或其他任何关联方进行金额超过5000万的关联交易; (5)实施任何形式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的的重组,包 括收购、合并和任何形式的整合; (6)设立任何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7)新增任何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的对外投资; (8)发生非日常经营事项项下的对外提供融资等债权增加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的情形; (9)以保证、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增加上市公司或有负债且金额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 (10)放弃合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以上的债权或债务; 16 (11)转让或处置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单笔价值或累计超过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 (12)非日常经营事项下,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上设定权益负担且金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 (13)单方面或主动放弃任何合同项下的权利主张或权利且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以上; (14)主动终止任何合同,或自愿同意由任何合同的其他合同方终止该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租约)且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以上; (15)在任何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自行和解或放弃任何权利要求或权 利且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以上; (16)除符合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年度分红以外,向股东分配利润或派发股 息、红利; (17)不调整甲方提名的董事,但因甲方提名的董事自身原因辞职而进行的 更换除外; (18)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的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变化的 事项。 除本次交易外,甲方保证在过渡期内不得以主动任何方式减持其自身及关联 方持有的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5、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安排 甲方承诺,于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当促使其原提名的七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4 名)向上市公司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在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完成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前述7名董事调整的相关议案。甲方应尽最大努 力协助乙方使董事会控制权平稳过渡。 各方共同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管理团队平稳过渡,届时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名单和平稳过渡相关措施由各方共同协商确定。 17 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大额离职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同意 将其控制的浙岩投资持有的派林生物14,793,727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约占截至 本协议签署日派林生物总股本的2.02%)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 为自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浙 岩投资 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该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之日为止(以孰 早发生为准)。各方同意,在前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浙岩投资可以在不违反相 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在浙岩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减持条件的情况下,若浙岩投资拟减持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则甲方应在减持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若乙方拟购 买该等减持股份,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前述减持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购买, 且每股股份的购买价格应按照届时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10%进行确定。 若在收到甲方前述减持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购买该等减持股份的, 则浙岩投资可以自行根据市场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 方式进行减持。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表决权委托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3月20日签署,签署主体具体如 下: 甲方: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共青城胜帮英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表决权委托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 代理人,就甲方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 案权等股东权利;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其 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8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投 票选举; (3)代表甲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 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甲方在持有全部或部 分标的股份期间仍拥有所持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就该等标的股份享有除表决权、 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其所持有的 标的股份,或者为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设定股权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权 益负担,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受托行使甲方所持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以 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 并且,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减持条件的情况下, 若甲方拟减持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则甲方应在减持前10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若 乙方拟购买该等减持股份,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前述减持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 成购买,且每股股份的购买价格应按照届时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10%进行 确定。若在收到甲方前述减持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购买该等减持 股份的,则甲方可以自行根据市场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进行减持。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乙方将实际上享有甲方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提名权及提案权,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 利;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出具书 面的委托书,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甲方对乙方(包括 乙方代理人)就标的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甲方参与 公司再融资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19 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也将自动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 行使。 2、委托期限 本协议表决权委托的有效期限为自乙方按照其与浙江民营企业联合 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的《关于派斯 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 股份或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之日为止(以孰早发生为准)。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双方同意,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终止: (1)双方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的,另一方 有权以书面通知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3)《股份转让协议》提前终止的,则本协议相应终止; (4)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终止的。 3、委托权利的行使 就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 权委托书》,并无条件认可乙方的表决结果。 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 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但是甲 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件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 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甲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论其在公司所持股权比例发生何种变化, 其都将授权乙方行使在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其不得自行 行使委托权利。 20 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 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 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人合计持有派林生 物 168,685,932 股 股 票,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3.03% ; 其 中 累 计 质 押 股 数 为 124,464,5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9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 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 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派林生物的控股股东为浙民投天弘。本次权益变动后,胜 帮英豪将成为派林生物的控股股东,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 成为派林生物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 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胜帮英豪具备受 让人的资格条件。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如有 前述情形,应披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须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事项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审议程序、胜帮英豪 内部审议程序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有权的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如涉及)、 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 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22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报告书原件及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决议文件。 二、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备查阅。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2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28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民投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2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 派 斯 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南街 8 号阳光城环球金融 限公司 中心 3004 室 股票简称 派林生物 股票代码 000403.SZ 浙 江 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 份有限公司、杭州浙民投天 路9号24幢1楼031室、浙江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弘 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 名称 册地 伙)、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 A10幢1楼129室、西藏浙岩 限公司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 无□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民投 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是□ 否 浙民投天弘的执行事务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伙人为浙民投咨询,浙民投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咨询的单一股东为浙民投,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浙民投股权结构较为分散, 无单一股东可以对浙民投 实施控制,浙民投无控股股 东、无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前: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表决权 30 的股份为 168,546,5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3.01%。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14,793,7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2%;信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0%的表决权。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39,39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2%。 协议转让:自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中国证券登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之日起 方式 表决权委托:《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支 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 是□ 否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 否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是□ 否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事项已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审议程序、胜帮英豪内 部审议程序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有权 是否已得到批准 的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如涉及)、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 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 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31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32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33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浙民投天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34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35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民投浙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签署日期:2023 年 3 月 21 日 36